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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徐正戎所指導 林俞辰的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國電子圍籬政策對基本權之影響 (2020),提出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COVID-19、電子圍籬政策、電子監控、自由權、隱私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雲驊所指導 謝孟芳的 引進日本微罪處分權之評估 (2018),提出因為有 檢察官、司法警察、偵查主體、輕微案件、微罪處分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國電子圍籬政策對基本權之影響

為了解決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的問題,作者林俞辰 這樣論述:

生存在通訊數據充斥生活周遭之時代,各國陸續採用科技監控措施逐步試探人民基本權之底線,為防堵COVID-19疫情境內擴散,更是趁勢在科技防疫竿頭上夾帶智慧監控,如何避免非法或合法卻不合理之基本權干預?用數據資料束縛自由隱私換取之科技便利生活,在民主國家究竟能走多遠?COVID-19疫情期間,我國電子圍籬政策主要係「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臺灣天網-電子圍籬2.0」、「臺灣社交距離App」及「簡訊實聯制」等四種,分別對特定對象及一般民眾之基本權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當出入公眾場所習慣拿起手機發送實聯制簡訊留下個人資料,個資蒐集常態化使個人對於資訊隱私日漸疏於防備,數位科技或稱智慧科技或稱監控科技

,取決於使用者一念之間。進入後疫情時代,具科技監控性質之電子圍籬政策應建立退場機制,涉及個資之大數據資料是否確實刪除或是移作他用,應明確對政府建立監督機制及課責,以保障人民基本權。

引進日本微罪處分權之評估

為了解決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的問題,作者謝孟芳 這樣論述:

我國檢察機關正面臨著如何在有限資源與人力下,處理日漸龐雜案件之困境,故防杜濫訴與增進偵查品質搖身一變成為司法改革方向。於二〇一七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法務部也提出「加強檢察官輔助偵查人力,微罪案件分流,促進精緻偵查」的改革目標,以改善檢察官人力短缺與案件過度負荷的問題。改革雖然達成共識,但方向卻如同多頭馬車,要有效解決問題,必須先釐清問題的起源。首先,應了解佔據檢察機關多數偵查時間的犯罪類型,接著是否應針對偵查實務上常見的犯罪態樣,建立不同的處理模式,以爭取偵查效率;另就人力短缺問題,警察機關是否應納作偵查主體以為解套。我國檢察官與警察之間的角色分工與互動,長期以來一直是學術與實務中饒富討論

價值的問題,時至今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存廢議題再次引發正反交鋒,可見檢警之間過與不及皆備受社會矚目。針對檢警關係此既傳統又現代的議題,不僅有著研究實益,更是不得不面對之難題。第二章主要針對日本法制為說明,從檢察官與警察官的養成為開展,內容包括雙偵查主體下的檢警關係之過去與現在,以及在偵查程序中係如何在有限資源下處理大量輕微案件,在比較法上介紹警察微罪處分權與檢察官的起訴裁量制度並檢視其實施成效,評估可否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借鏡。第三章則進一步分析我國現有針對偵查中輕微案件處理的模式及其分流之成效,並歸納出影響我國檢察官工作負擔之因素,得以知悉我國現行制度有所不足之處,在此背景下,鋪陳下一章

節。第四章是建立在解決前一章節所提出的問題下,深入探討日本制度,他山之石,可否攻錯。首先,從兩國制度之根本差異—偵查主體不同,分析我國「刑事偵查終結權限交給檢察官以外的機關」之合憲性與妥適性,接續討論援引日本警察之微罪處分制度相關芻議,包括日本實施成效與和我國現行制度搭配上是否產生「水土不服」的利弊分析,最後提出本論文之淺見。第五章則是立基於既有規範下,如果日本之警察微罪處分制度難以有效解決我國偵查困境,還能透過哪些方式提升檢察機關處理輕微案件的效能,除了評估現行法務部與司法院提出改革方向的可行性,本論文也提出幾點制度上建議,供將來實務改革方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