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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也說明:地址 :500203彰化市中山路二段187號. 電話:04-7274325分機605或撥免付費服務. 電話0800-000321,本分局上班時間上午8. 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所 焦 春 鳳、呂 嘉 弘所指導 江宛蓉的 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送達方式個案分析 —以苗栗分局為對象評估 (2012),提出中區國稅局地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書送達、繳款書送達。

最後網站九十三年監察院糾正案彙編(二) - 第 77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二依南區國稅局前開八十五年函所述,該局認篇永新公司股東會同日決議減增資窠'在辦理 ... 之記名 濁省中區國稅局認篇辜關通窠之適用'宜報部核示 o 監察院糾正案彙編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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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

為了解決中區國稅局地址的問題,作者趙坤麟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法令繁多,常令一般大眾難窺其全貌以致無所適從,又因時代變遷致有不少不合時宜之法令亟待修改,卻迭有緩不濟急之憾。尤其不動產登記攸關人民財產權益,常受現有法令限制致無法符合時代需求。加以公務人員過分拘泥於依法行政,造成一些個案無法順利依法完成,形成疑難雜症懸案,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幸賴作者不畏艱難,秉持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一一為人民解惑。   本書列舉諸多疑難雜症案例,內涵亦頗為感人,其中部分當事人因規劃錯誤所付出之龐大代價,實令人惋惜。作者在書中諄諄提醒,以免讀者重蹈覆轍,權益受損,用心可貴,洵屬難得。為家庭理財、從業節稅的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事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著作: .不動產產權調查DIY .遺產稅DIY .贈與稅DIY .抵押權實務解析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

與過戶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贈與稅(CD光碟片同步發行) .生活法律百科──贈與繼承篇 .遺產稅節稅規劃 .贈與稅節稅祕訣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

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經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送達方式個案分析 —以苗栗分局為對象評估

為了解決中區國稅局地址的問題,作者江宛蓉 這樣論述:

摘 要 稅務機關對人民所作任何行政處分,依循法定的程序,這裡所稱的法定程序,依據稅捐稽徵法、各稅法及行政程序法。用以進行稅務行政行為,對外所為意思表示,除使用公告、新聞稿或言詞表達之外,作成文書的方式對外界表達,公文發送、核定通知書繳款書寄發和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的通知,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書等,這些文書作成以後,除了一些要公開宣示外,將繕本、影本或電子檔傳送給相關單位、當事人,讓各單位、當事人知道行政程序的進行狀況及結果。這種把書面文件送給各相關單位、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法上的專用名詞,稱作「送達」。所以送達是一種行政行為,很多行政上的效力,通常經由送達程序而發生,送達看起來是簡

單小事一樁,如何有效地進行訴訟文件的送達,卻是一個非常重要關鍵但又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程序不合實體不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卻非常重大。行政程序法對於送達,須依照一定法定程序完成的送達,才是合法的送達。 行政機關的處分行為透過文書的記載後傳送與受處分人,這些文書的傳遞方法不同,其效果就有所差異。行政程序法,明定送達之方式、送達人、送達處所及各種送達方法等。送達若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之郵政機關,寄存送達,不領文書也生送達效力;如未附送達證書而以單掛號或雙掛號方式為送達者,因無有關送達方法之記載,雖寄存於郵局招領,並以招領通知單通知應受送達人,因無法踐行行政程序法

法定程序,於應受送達人未領取前不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機關所做的每筆稅捐文書的裁處與納稅人息息相關,有剝奪人民權利、財富之所在,課稅是強制將人民手中握有之財產移轉至政府之一種手段,繳稅是義務也是一種痛苦,納稅人總是想辦法規避稅課,納稅人規避稅賦之首要方式,無非是阻郤稅捐文書之收受,為防杜渠等不當行為,文書之送達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具體事項。 然而稅捐文書數量龐大,在文書的通知程序上,質量並重。大批開徵每筆稅捐確保稅收能完全徵起,以及未徵起時之後續追繳強制執行所依據,未合送達就無法定效力,不得據以進行下一個步驟之進行,強制執行的行政程序行為就無法

進行下去,對要求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的約束力及執行權力。稅捐文書之合法送達,在此即占極為關鍵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