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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中國人壽保單借款優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財政研究所 鄭文輝所指導 周台龍的 台灣長期照護財源籌措論文集 (2008),提出因為有 多層次、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不動產反抵押、在地老化、長期照護財源籌措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人壽保單借款優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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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國人壽保單借款優惠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

台灣長期照護財源籌措論文集

為了解決中國人壽保單借款優惠的問題,作者周台龍 這樣論述:

本論文由三篇獨立的文章所組成,各章摘要如下。一、第壹章摘要第壹章主要在論述台灣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概念與內涵。台灣地區因為人口老化快速,加上婦女總生育率的下降,使得高齡化、少子女化的社會漸次形成,使得長期照護需要日益增加,也弱化了家庭照護資源,降低家庭財務負擔的能力。而且,目前臺灣長期照護所需的費用,大部分由個人及其家庭支應,成為家庭部門沈重的財務負擔。此外,因長期照護制度服務輸送、照護管理及法令規範等不夠完善,照護需要者所接受的服務品質無法獲得保障。本文首先從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探討建立長期照護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探討長期照護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長期照護制度宜採社會保險或稅收制?基於稅收

制長期照護保障體制,往往因財政負擔考量,設計資產調查的機制,以選取合格的低收入戶做為支付的對象,形成殘補式的長照制度,無法提供所有長照需要者,長照服務基本的滿足;然而,社會保險所提供的長照服務保障代表一種保證的權利,為被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此外,在人口結構以及家戶型態的巨大變遷下,長照需要風險已非個人能力所能對抗,並且關係到整體社會的福祉,已經由個人性風險轉而為社會性風險,故本文主張採用社會保險的方式來提供普遍和基本的長照服務。接著說明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內容。第一層為社會保險制度,其功能主要在提供基本的保障水準,支付內容為實物與現金給付,財務來源則為政府、雇主與個人共同分攤的社會保險

保費。第二層為商業保險,可以提供補充性的保障水準,採定期定額的現金給付方式,利用家戶所得以及不動產反抵押(reverse mortgage)的融資模式提供購買商業保險的財源。第三層為個人自付額,使用老年年金、個人投資理財以及不動產反抵押作為財源,享受優質的長期照護水準。多層次的財務保障架構可以達成不同層次的保障水準,又可以達成政府、市場以及家庭共同分擔財務的責任,兼顧公平、風險分攤與自我負責的目標。繼則分析此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可行性,最後利用財務數字來模擬分析公、私部門在此財務保障架構中適當的分工問題。最後,本文分析此多層次長期照護財務保障架構的可行性,最後利用財務數字來模擬分析公、

私部門在此財務保障架構中適當的分工問題。模擬分析結果顯示此一財務保障架構應為可行:(1)以長期照護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第一層的基本給付水準保障;(2)在單純考慮家庭可支配所得的情況下,中、高所得家庭有能力購買商業保單來補充保障水準,享受適當或優質的長期照護服務;(3)如果加入不動產反抵押融資的方式,則有助於提高所有家戶長期照護需要者的保障水準。因此,本文建議政府應積極規劃長期照護社會保險,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合適的保單,並探討不動產反抵押的市場需求潛力和供給面的障礙,研擬相關法律規範,鼓勵銀行提供長期照護所需貸款,進而創造不動產反抵押的市場,活用房地產資源來減輕家庭長期照護的財務壓力。對於金融機

構部分,本文建議其可以考量台灣本地經濟社會條件,研發出合適的反抵押商品,在適當的風險管控下,降低所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參考國外推行的經驗,研發適合台灣老人需求的產品內容,平衡供需雙方的利益與風險。另外,制定行銷人員相關作業規範,藉以提高借款人的信賴,並且設計應有的諮商服務作業標準系統,提供借款人進行決策所需要的資訊,以減少發生不適當理財規劃的機率。二、第貳章摘要第貳章探討長期看護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的理論與實務。由相關文獻可以歸納出影響市場發展的因素,主要為供給面高交易成本以及不完全競爭市場。雖然市場存在不完全競爭,但是仍有給付範圍與內容全面性的保單存在,因此文獻上認為主要的問題應與需求面相關。

然而文獻忽略正式照護和非正式照護所提供的照護服務,在財貨特性的數量上的差異。這些特性如情緒支持、熟悉程度、服務品質以及自主性等,故本文繼則在考慮自主性和情緒支持兩特性下,分析該特性與消費者長照服務類型的選擇,發現重視自主性者,偏好正式照護服務,因而比較有動機去購買長期看護險保單,以降低並分散失能事故發生後的財務風險。當消費者有動機去購買保單時,消費者願意支付的保費高低,將影響其實際的購買行為,然而消費者的認知偏誤,對其所願支付保費會產生偏低的影響,以致發生不願購買長期看護險的現象,本文發現消費者願意支付的最高保費的金額,與失能機率和長照總成本的大小成正向關係,因此消費者因為某些訊息的認知

錯誤,而發生有限理性的情況,將低估失能機率和長照總成本,最後影響其實際的購買決策。此外,對於台灣長期看護險保單在給付內容的設計,本文建立理論模型,以分析台灣消費者對於商業長期看護險契約的最適需求。其次,在長看險市場發展的實務上,美國商業保險市場的發展過程,提供許多寶貴的經驗。其長看險保單市場的發展,除了導因於商品內容的發展符合消費者的需要外,政府部門相關法令規範的周延,以及相關監理單位的努力,增加民眾對於保險公司的信賴程度,更是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另外,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所制訂的長期看護險條款範本,在平衡相關團體利益的前提下,增進消費者對於保險公司的信心。目前台灣長看險市場尚屬於初期發展階段,參

與該市場銷售的人壽保險公司仍屬少數,因此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完全競爭,然而因為目前台灣銷售的保單,實際上存在可以含蓋預期可能發生的照護成本總額。此外,現有保單在條款內容存在的缺失,主要有三項:(1)最高投保年齡只至74歲,相對於國人的需要應有相當改善的空間;(2)保險公司給付條件的差異,使得保單的比較更加複雜,將增加消費者選擇的成本,也可能增加理賠的糾紛。(3)不具有通貨膨脹保障的功能。 若以需求面而言,調查研究文獻顯示,台灣大眾對於長看險的接受程度不高。其次,有多數民眾對於其所擁有的其他保險,在給付範圍上有著錯誤的認知,而且因為保險資訊流通的不完全,阻礙長看險保單的發展。此外,以商業保險在

長期照護費用籌措上的補充性立場而言,推估40歲以上的單人家戶與夫妻家戶的潛在的購買能力,本文發現大多數的家戶具有能力購買保單,因此本文認為此市場值得重視與開發。至於業務監理規範部分,在費率計算與調整、契約效力以及業務人員的市場行為上的規範,已有相當完整的內容;然而,許多的險種皆已有示範,用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是在長期看護險部分則尚無示範條款。而政府部門並未訂定相關法規,以明確界定公部門和家庭部門的責任。前述分析,顯示監理單位與政府部門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 台灣長看險市場,現有保單在給付條件上,對於長期看護狀態的認定標準,各公司間著有相當大的差異,容易造成保險理賠上的糾紛。因此本文建議,儘

速制訂長期看護保險單示範條款,規範長期看護狀態在身體功能失能認定最低的標準,以及認知損害的承保內容,進而保護消費者權益。此外,台灣既有法規並無長期照護之專法,現行相關法規見諸於老人福利法、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訂頒的各式行政命令,完整長期照護制度的建立有賴相關法規修訂。相關法規制訂的功能,除了建構台灣長照制度,並且可以提高一般民眾在長期照護的認知,亦可因為服務水準的界定,明確劃分商業保單的發展空間,發揮補充性的功能。三、第参章摘要 第参章則探討不動產反抵押制度與在地老化,藉以探討此制度的利益與風險,並建構台灣的訂價理論模型,據以分析台灣引進該制度,對於老年家戶在地老化的意義。面對人口老化帶

來的長期照護需要,長照成本主要由家庭負擔。而台灣地區老年家戶(老年單人戶和老年夫妻戶)所占比例2004年已高達12%,大多數老年家戶所得低落以致長照需求未能有效的獲得滿足,產生福利損失。在美國「所得低,房產多」的老年家戶可以經由不動產反抵押融資方式取得資金,補充個人在生活費用和長照費用等財務支出,達成在地老化的願望。 本文使用2006年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以及內政部2006年房地產交易價格資料,推估老年家戶自有住宅的價值,藉以估算台灣不動產反抵押市場的潛在規模,進而建構台灣的訂價理論模型,分析台灣老年家戶使用此融資方式補充長期照護費用的受益程度。本文主要發現:(1)台灣不動產反抵押市場

的潛在規模(高推估)約為6.1兆元,約占當年度家庭房地產總值24.4兆元的25%。低推估結果亦約有5千4百億元;(2)在長期照護社會保險提供基本服務水準的前提下,台灣老年家戶使用不動產反抵押融資,在長期照護費用的補充水準上對於所設定對象而言,可以適當的協助多數的家戶在地老化,進而提升其福利水準。本文推估結果顯示,台灣地區在市場規模上已俱備發展不動產反抵押的基礎,隨著家戶結構與少子女化的發展趨勢,此市場的需求將日益成形。反抵押市場的建立將有助於老年家戶,提升其滿足照護需求消費選擇的自主性,提高獨立生活的人性尊嚴,最終達成其在地老化的意願。 有關考量台灣本地經濟社會條件,因地制宜的制定出合適

的法令規範,防止金融機構舞弊超貸的行為,降低所可能衍生的金融風險,對台灣的此金融商品市場的發展將是重要的關鍵。另外,符合台灣老人需求的產品內容的設計,不動產反抵押商品相關租稅優惠政策的制定,市場供給面的風險分攤機制,以及降低道德危險與逆選擇的商品契約設計,皆為後續研究的重要方向。此外,借款者事前的心理諮商與產品教育,也是提高商品接受程度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經由心理諮商可以釐清借款人的動機,使得借款人可以更加瞭解此產品的正確用途,減少發生不適當理財規劃的機率。產品教育的功能在於協助借款人選擇適合其個人需要的融資給付的方式,以保障其養老資金需求的滿足。最後,政府部門介入供給的示範效果以及提供的產品

與私部門產品的區隔亦為重要的研究方向。本文研究的主要限制在於無法取得收支調查原始資料中,擁有自有住宅老年家戶的市鄉鎮區域別資料,因此無法對於在同一縣市不同鄉鎮的房地產價值予以分開估算,此限制對於本文的模擬結果可能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