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廣 音樂網 ptt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中 廣 音樂網 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傳播管理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林富美所指導 李宜庭的 韓國流行音樂產業數位行銷模式-以BIGBANG《MADE SERIERS》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數位行銷、韓國流行音樂產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 廣 音樂網 ptt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 廣 音樂網 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中 廣 音樂網 ptt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

韓國流行音樂產業數位行銷模式-以BIGBANG《MADE SERIERS》為例

為了解決中 廣 音樂網 ptt的問題,作者李宜庭 這樣論述:

K-POP近年來藉由影音平台與社群媒體等管道,從亞洲地區跨越到歐美及南美等地,在世界各地引起廣泛的迴響。尤其是2012年在YouTube上的一首「江南STYLE」將韓國流行音樂推向顛峰、大放異彩,全世界掀起「騎馬舞」的風潮,該音樂錄影帶甚至已累積超過25億人次觀看,成為YouTube最多觀看人次的影片,韓流風瀰全世界。過去的音樂產業認為網際網路與數位裝置是阻礙產業成長的因素,不過現在這些因素反而讓音樂產業的成長成為一種助力。現今的音樂消費已經轉向以共享、參與的方式,而這樣的方式又恰與YouTube這類的影音平台的運作模式相符,K-POP便以YouTube迅速擴散至全世界。是以,除了Yo

uTube之外,韓國還透過哪些數位行銷方式讓K-POP傳遞至全世界,引起本研究的好奇。 本研究以BIGBANG《MADE SERIERS》為個案,並用DICC在2011年提出的SICAS模型去分段探討該專輯數位行銷方式。該專輯是BIGBANG暌違三年後再度發行專輯,發行期長達五個月,每個月以單曲的形式發行兩首歌,行銷宣傳計劃更是超過一年,甚至在未發行單曲前就在首爾舉辦巡迴演唱會,這樣飢餓行銷方式話題性十足,也使得專輯歌曲成功獲得2015年YouTube的韓國點閱率最高的音樂MV。經過研究分析後發現,除了依然使用YouTube為主之外,他們也結合各社群媒體去連結發散,引起粉絲在網路空間的虛擬

社群的討論。但是最終,擁有好的內容才會有好的口碑,BIGBANG創造出不一樣的發片模式、影音內容,才讓這次的效果如此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