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退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北區國稅局退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也說明:本局新聞稿 ·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並依限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 直撥退稅好處多,省時又便利 · 請多利用網路辦理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莊弘伃的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2021),提出北區國稅局退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境電商課稅、電子商務、加值稅。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俊宏所指導 劉倩兮的 臺商境外資金匯回與租稅優惠之立法分析 (2020),提出因為有 兩岸經貿、租稅優惠、美中貿易戰、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產業創新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北區國稅局退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直接劃撥退稅公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則補充:公告專區 · 最新消息 · 宣導活動 · 發票捐贈 · 講習會 · 行政院公報(連結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各稅核定公告 · 公示送達 · 重大欠稅公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北區國稅局退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北區國稅局退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北區國稅局退稅的問題,作者莊弘伃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與普及化,電子商務也隨之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因此躍然成為整個「數位經濟」活動的重心。而在日益興盛且模式多元的電子商務交易中,尤以跨境電商透過線上平台提供數位服務的勞務銷售,因該營業人未在國內註冊營業處所,亦難知悉交易及其消費金額,對現行建構於實體經濟上的國內課稅架構,已形成嶄新的稅務挑戰。面對此種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稅之問題,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2016年12月28日,增訂第2條之1及第28條之1,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然由跨境電商自行或委託國內報稅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之模式,是否真能有效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恐有待觀察。 由於營業稅為我國第二大稅目,且為所得稅之源頭,掌握營業稅即能掌握大部分之所得稅;又OECD於2014年提出要求非居住者供應商於消費地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稅捐建議,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如韓國、日本等陸續於2015年提出加值稅修正草案,故本文擬以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為題,並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首先說明電子商務之意義、運作型態與跨境租稅管轄權之法理及稅務挑戰,進而介紹我國跨境電商營業稅制發展沿革,再研析比較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

移轉」(BEPS)行動計畫與2017年「國際加值稅準則」(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日本跨境電商消費稅制情形、歐盟「數位經濟公平稅」(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草案及跨境電商加值稅新制(Cross-border VAT E-commerce),並以線上叫車服務平台「Uber」、訂房網站「Agoda」、「Line貼圖」及「Facebook」扣繳退稅爭議進行個案分析,探討電子勞務交易之營運模式,深入了解業者透過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子勞務在我國課稅之問題,最後提出結論及建議,以供後續研提相關立法政策之參考。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

為了解決北區國稅局退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 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 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

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 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 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

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 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35%, 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 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當沖降稅延長,貨物稅與牌照稅修法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

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臺商境外資金匯回與租稅優惠之立法分析

為了解決北區國稅局退稅的問題,作者劉倩兮 這樣論述:

自1991年我國政府核准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以後,回顧近三十年兩岸經貿,一路走來曲曲折折,從李登輝總統的「戒急用忍」政策、陳水扁總統的「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馬英九總統的「擱置主權爭議、共創經貿雙贏」政策、到蔡英文總統的「尊重歷史,求同存異」政策,兩岸經貿政策的變化,顯示我國政府對兩岸經貿政策不同的思維。早年因中國大陸投資成本低廉及其推出的眾多投資優惠政策,吸引不少臺商到大陸設廠,形成「台灣接單、中國製造、外銷出口」的三角貿易關係,促使臺商資金大舉西進。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快速成長,人力、土地成本上漲,對臺商的優惠條件逐年減少,從2007年宣布調降出口退稅、針對勞工權益保障公布實施「勞動合同

法」及調升所得稅率實施「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大幅查稅,2018年因科技及智慧財產權議題爆發美中貿易戰,並推高貿易壁壘,2019年香港發生反送中抗議事件,到2020年中國大陸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使中國大陸投資環境面臨嚴苛挑戰。雖然美中己達成部分貿易協議,但因近期大爆發的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引起的經濟及金融恐慌,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可預測的重大變數。在成本增加及分散投資風險的情況下,臺商另尋生產基地以因應投資環境的變動,紛紛將投資設廠移出中國大陸。在此情況下,我國政府適時推出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的優惠政策,希望藉由臺商回臺投資,促進國內生產及強化國內經濟體質。本次研究主

要係探討臺商資金回流之原因是否係因政府推出的租稅優惠或係信賴臺灣完善法治體系,找出吸引臺商回臺投資意願之關鍵因素以及政府應加強改進的方向,使企業根留台灣創造更大的經濟利益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