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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外送平台 利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 陳慧玲所指導 樊嘉欣的 外送平台對速食業經營績效影響之探究:以M公司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美食外送平台、速食業者、地理位置、經營績效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送平台 利弊的解答。

最後網站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高級中等學校開放訂購外食問題研析則補充:有鑑於外送經濟熱絡、服務愈趨便利且需求日增,加上現行並無法規直接限制學生訂購外食的權益,國教署亦表示並未禁止外送。是以,為避免高中生因所在縣市或就讀學校不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送平台 利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外送平台 利弊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

外送平台對速食業經營績效影響之探究:以M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外送平台 利弊的問題,作者樊嘉欣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發達與智慧型手機逐漸普及,人們開始習慣在外送平台點購餐點,台灣自2019年美食外送平台快速成長,使許多商家思索與其合作之利弊。與美食外送平台合作可增加餐廳能見度、擴充客群及提升營收,然各餐廳面臨美食外送平台上眾多同行業者的競爭,並需要支付高額費用給美食外送平台。對於餐廳業者而言,了解美食外送平台對其經營績效之影響係一重要的議題。因此,本研究目的係檢視美食外送平台對速食業經營績效之影響。 本研究以一家知名跨國連鎖速食店為個案公司,個案公司自2018年開始,部份餐廳與Uber Eats合作﹔2019年起,部份餐廳與Foodpanda合作,亦有些餐廳選擇同時與兩家美食外送平

台合作。根據個案公司位於臺灣北部「商業區」、「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及「轉運站」不同地理位置的餐廳資料,本研究發現與美食外送平台合作後,整體營業收入會增加,實體店營業收入卻下滑。與第三方美食外送平台合作後,若餐廳未能適時調整銷管費用,淨利成長幅度會小於營業收入成長幅度,甚至產生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