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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股利所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3版修訂)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報稅Q&A》未滿60歲父母股利所得逾免稅額不可報扶養也說明:台南縣郭小姐問:我父親55歲,股利所得約五萬元,母親56歲,股利所得約13萬元,兩人皆可退稅且無薪資所得,請問父親可否由子女申報扶養親屬?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會計資訊系 林靜香、封昌宏所指導 吳欣怡的 基本生活費不課所得稅之研究 (2018),提出扶養親屬股利所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基本生活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人性尊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黃士洲的 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 (2006),提出因為有 稅法、私法、實質課稅、制度性保障、體系正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扶養親屬股利所得的解答。

最後網站年度免稅額. 108 年綜所稅則補充:點擊畫面中間靠左的「載入配偶或扶養親屬所得資料、 扣除額資料」。 ... 2023(112) 年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股利所得計稅綜合.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扶養親屬股利所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版)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股利所得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4 月 9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預計將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 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此外,對於 110 年開始,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也納入基本所得額

中課稅,這部分在第 8 章有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使適用 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成年與否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 對於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未滿二十歲」及「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 「未成年」及「已成年」。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 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於13版一併在實務探討的欄位做了詳細介紹與例釋。   前一版已加入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有關繼承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 ( 例如貸款 ),未來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係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 稅原則及

量能課稅原則。而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之修法,新增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也納入擔保品之範圍,同時修正 109 年度納保法基本生活費與例題。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 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 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 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作者簡介 楊葉承   現職:臺

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學歷: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博士。   經歷:東吳大學會計系副教授、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稅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中原大學會計系專任副教授、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宋秀玲   現職:財政部臺北區國稅局長   學歷: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哈佛大學國際租稅班畢業、倫敦政經學院研究。   經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長、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組組長、財政部賦改會、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賦稅署國際租稅科科長、行政院第四組參議、從事營所稅、國際租稅等業務十多年,曾參與

信託稅制與兩稅合一制度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劃與建立。 楊智宇   學歷:台北大學財政系學士、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稅務組畢業、會計師考試及格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租稅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租稅法之意義及原則 第二篇 所得稅 第三章 綜合所得稅 第四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五章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第六章 所得稅的稽徵 第七章 租稅減免 第八章 所得基本稅額 第三篇 財產稅 第九章 遺產及贈與稅 第十章 土地稅 第十一章 房屋稅 第十二章 契稅 第四篇 消費稅 第十三章 營業稅 第十四章 關稅 第十五章 貨物稅 第十六章 菸酒稅 第十七章 奢侈稅及其他各稅 第五篇 信託課稅 第十八章

信託稅制 第六篇 稅捐稽徵法 第十九章 稅捐稽徵法  

基本生活費不課所得稅之研究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股利所得的問題,作者吳欣怡 這樣論述:

隨著納稅者權利保障意識抬頭,租稅人權是現代法治國家共同認定的基本原則及立法潮流,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為我國首部保障納稅者權利之立法,其立法意旨包括落實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有關生存權保障具體的規定,乃是維持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加以課稅,此為本文解析的核心。研究主要探討納保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透過所得稅法修正後的各項扣除額,與社會救助法的最低生活費比較,訂定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並且針對基本生活費用之比較基礎進行案例式的模擬,檢視納保法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規定不合理

之處,並提出法律修正的建議。本研究發現修正後的納保法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比較基礎,限縮有此特定身分之納稅者適用基本生活費扣除額之空間,有違反憲法生存權之疑慮,可能使身障人士、家庭中有就讀大專院校的學生或有學前幼兒的家庭,現實上需要更多的支出,但卻沒有因為納保法的施行增加可扣除的金額,冀望在未來稅制改革,納保法扣除額的計算再做出適當的調整,本文的研究結果可提供主管機關日後修法之參考,期盼落實納保法保障納稅者的生存權。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3版修訂)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股利所得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三讀通過《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第 12、18 條修正草案》,預計將從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將個人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並於民國 111 年 5 月報稅時就必須計算繳納的相關法規做修正,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配合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使適用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免 稅額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成年與否之認定回歸民法規定,對於所得稅與遺產及贈 與稅法所定「未滿二十歲」及「滿二

十歲以上」修正為「未成年」及「已成年」。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在 13 版一併在實務探討的欄位做了詳細介紹與例釋。   此外 13 版之前加入台財稅字第 10904516510 號令,闡述有關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 60 歲直系尊親屬所稱「無謀生能力」之定義,稍微有放寬適 用條件。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有關繼承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 (例如貸款),未來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係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而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之修

法,新增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也納入擔保品之範圍,同時修正109年度納保法基本生活費與例題。   本次改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課後練習也更新到 109 年度,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

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股利所得的問題,作者黃士洲 這樣論述:

稅法與私法的規範衝突,基於稅法與私法均屬整體國家法秩序的一部份,須臣服於憲法之下,憲法同時扮演者調和兩者價值衝突的角色,透過利益衡平,調和稅法與私法的規範衝突,然而所謂的「衡平」又往往是取決於個案的類型特徵與所涉基本權的規範關聯。因此,本文於方法論上乃採取「體系正義」(Systemgerichtigkeit)的思維。稅法承接私法機制,如婚姻、家庭、繼承、契約交易等制度,課稅事實乃依附其上,然課稅必然產生侵入財產權的經濟效果,是否因此對於私法秩序造成不當干預,可資衡量的基準有二,一為私法自治,另一則為基本權制度性保障。具體的衡量又可再進一步區分基本權保障強度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