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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駱明潔所指導 陳依菱的 中部地區幼兒電視收視行為與健康情形之相關研究 (2009),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視收視行為、親子共視、幼兒健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立達、彭心儀所指導 黃琳君的 通訊傳播規範於數位匯流下之困境與變革:以多合一服務(Triple-PlayService)為中心 (2008),提出因為有 數位匯流、跨業經營、多合一服務、網路電視、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中華電信MOD 服務、有線電視數位化、開放接取、網際網路互連、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水平管制、技術中立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則補充: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收視戶權益,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產業 健全發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部地區幼兒電視收視行為與健康情形之相關研究

為了解決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陳依菱 這樣論述:

電視機對多數家庭而言幾乎是生活的必需品,豐富逗趣的節目內容、多彩炫爛的影像特技都讓人深深著迷,然而,電視收視行為除了帶來輕鬆、歡愉的效果外,是否會對幼兒造成其他影響?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討中部地區幼兒電視收視行為與健康情形的相關性,並採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探究,以自編「幼兒電視收視行為與健康情形之調查問卷」作為本研究之工具,而後,以多階段簡單隨機抽樣策略抽取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以及雲林縣共六個縣市,1,063位4~6歲之幼兒,研究中採描述性統計、t考驗、單因子變異素分析、簡單迴歸分析以及多元逐步回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本研究結論如下:(一)電視收視行為與幼兒健康情形之現況1

.本研究之電視收視行為包幼兒電視收視行為及親子共視,研究結果顯示,此兩部分皆為良好的情況。2.幼兒之健康情形包含健康的身體、心理以及社會,研究結果顯示,幼兒健康呈現良好的狀態。(二)幼兒及家庭背景變項與電視收視行為之關係本研究之幼兒及家庭背景變項包含幼兒的性別、年齡、身體質量指數、居住縣市、視力情形、一週收看電視的天數、平日收看電視的時數、假日收看電視的時數;幼兒家庭背景變項包括家庭社經地位、家庭電視機數目、家庭電視機擺放位置以及家庭中有無裝設有線電視等,共12項,以下針對達顯著差異的研究結果整理如下:1.幼兒電視收視行為(1)女生的電視收視行為表現比男生佳。(2)正常體型幼兒的電視收視行為比

其他體型幼兒佳。(3)臺中市幼兒的電視收視行為比其他縣市的幼兒佳。(4)沒有近視幼兒的電視收視行為比近視的幼兒佳。(5)一週中收看5天以下電視的幼兒,其電視收視行為優於一週收看6天及7天電視的幼兒。(6)平日收看1小時以下電視的幼兒,其電視收視行為優於收看電視超過1小時以上的幼兒。(7)假日收看2小時以下電視的幼兒,其電視收視行為優於收看電視超過2小時以上的幼兒。(8)家中只有1台電視機的幼兒,其電視收視行為,比家中有2台以上的幼兒佳。(9)家庭中的電視機沒有放在餐廳及主臥房的幼兒,其電視收視行為會優於將電視機放在家中這兩處的幼兒。(10)家庭中沒有裝設有線電視的幼兒,其電視收視行為會比家庭中

有裝設有線電視的幼兒佳。2.親子共視(1)正常體型幼兒的親子共視行為,比肥胖體型的幼兒佳。(2)一週中收看電視2天的幼兒,其親子共視行為比一週收看7天電視的幼兒佳。(3)平日收看電視1小時以下的幼兒,其親子共視優於平日收看超過1小時以上的幼兒。(4)假日收看電視2小時以下的幼兒,其親子共視行為優於假日收看2小時以上的幼兒。(5)家庭社經地位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的幼兒,其親子共視行為優於家庭社經地位第四及第五等級的幼兒。(6)幼兒房間沒有電視機者,其親子共視會比將電視機擺放在幼兒房間的佳。(7)家庭中沒有裝設有線電視的幼兒,其親子共視會比家庭中有裝設有線電視的幼兒佳。(三)電視收視行為與幼兒健康情

形之關係1.幼兒電視收視行為 幼兒電視收視行為對幼兒之身體、心理、社會健康以及幼兒健康情形總量表皆具預測能力,其中幼兒電視收視行為對幼兒健康情形總量表的解釋力最高。2.親子共視 親子共視對幼兒之身體、心理、社會健康以及幼兒健康情形總量表皆具預測能力,其中親子共視對幼兒身體健康分量表解釋力最高。

通訊傳播規範於數位匯流下之困境與變革:以多合一服務(Triple-PlayService)為中心

為了解決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黃琳君 這樣論述:

科技發展下產生之數位匯流現象,使通訊、傳播產業走向跨業經營,整合語音通信、數據傳輸與視訊服務的「多合一服務」逐漸成為市場新寵。多合一服務除顛覆產業生態,對於既有之管制體系更形成嚴峻之挑戰,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分別自電信以及傳播事業之角度深入研析我國對於多合一服務之現行管制內涵以及所引發之法規爭議,從而提出適切的因應之道。本研究首先自產業面出發,探討數位匯流現象對於電信事業以及傳播事業所產生之衝擊以及多合一服務之出現,接著就現況下通訊、傳播二元分離管制之監理架構以及規範內容予以比較,進而分別自電信、傳播事業提供多合一服務之角度檢視現況下所產生之管制困境以及產業發展窒礙之處,之後再以2007年公布

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所倡議之水平管制架構以及相關規範內容檢驗前述困境是否能過獲得解決,並於文末提出本研究對於通訊傳播產業法制研修之興革建議,以及數位匯流時代下重要之管制中心思維以供參考。本研究主張通傳會目前將MOD服務納入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有其規範上之缺陷,徒然造成平臺業者義務之不明確以及與有線電視服務間之規範落差問題,鑒於IPTV服務之本質係屬傳播服務,本研究認為應使IPTV服務回歸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範,遠程目標而言本研究認為應允許各式視訊服務提供者均能夠斟酌自身能力選擇成為開放或非開放式視訊服務平臺,以促進不同平臺間之適性發展及公平競爭,現況下黨政軍退出媒體之限制亦應一併予以放鬆以使中

華電信享有平臺開放否之選擇權。為了避免有線電視業者或頻道節目提供者杯葛新興平臺,本研究認為亦有必要制定「節目接近條款」,使新興視訊服務平臺業者於「內容即王」的產業特性下取得足茲抗衡之內容資源以與既有平臺競爭。針對有線電視發展多合一服務之管制議題,本研究認為目前尚無就有線電視系統線路課予開放接續義務之必要;現況下由於網路互連費用居高不下,本研究建議短期應要求中華電信予以降價,遠程目標則為引進「流量付費機制」,以使Cable Modem等ISP業者有足夠利潤與中華電信HiNet服務競爭,並且帶動內容產業之共榮。自有線電視業者利用相同線路提供Cable Phone與VoIP網路電話間之義務差距則可得

知現況下我國電信規範第一、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區分有其缺失而應予改正。最後,為了矯正現況下由電信業主導、不平衡的多合一服務發展態勢,本研究認為應取消收視費用上限、採取頻道分組付費以及解除分區管制以鼓勵有線電視業者提供多元化之服務。對於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主張之水平管制思維,本研究則主張在定性以及分層不明下,目前尚不宜驟然採取層級化的水平管制架構,而透過對於既有規範之修正即可有效落實技術中立之原則。數位匯流趨勢下倘能夠以「技術中立原則」輔以「解除管制」做為中心思維,各式服務以及技術將得以適性發展、自由競爭,邁向真正的「數位匯流」相信將不再是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