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外祖父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民法外祖父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中國法制出版社寫的 婚姻家庭法律適用全書(16)(第六版) 和林慶台,曾子昂,王心瑩的 因為有雨,所以彩虹:原民漢子林慶台的生命故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典》施行后继承人范围有变化也說明:(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中國法制 和遠流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王燦槐所指導 劉人鳴的 變更子女姓氏與子女利益之研究─以台灣地方法院裁定為探討 (2019),提出民法外祖父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姓氏、子女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秀雄所指導 黃束娥的 兩岸收養法制之比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收養、子女最佳利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外祖父母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是四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呢?- 保護服務司則補充:1、直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子女此類親屬關係。 · 2、旁系:指直系以外之親屬。 · 3、血親:具有事實上血緣聯繫之親屬,及法律上血緣聯繫(收養)之親屬。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外祖父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婚姻家庭法律適用全書(16)(第六版)

為了解決民法外祖父母的問題,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這樣論述:

婚姻家庭既是根據個人的意思,自己選擇、成立並維持的成年人之間的自由關系,也是不能根據功利的理由而隨意處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標的親屬共同體。自婚姻家庭產生以來,它就擔負着諸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婚姻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則,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贍養,是成年子女對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應當承擔的生活上的幫助和援助。 扶養,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義務。認真執行贍養、扶養、撫養的法律規定,規范婚姻家庭關系,是建立平等、和睦、文

明家庭的前提條件,也是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還是維護社會穩定、加速現代化建設的保證。  收養,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加以撫養,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們產生了法律擬制的父母和子女關系的法律行為。收養的成立是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關系發生的唯一途徑,合法收養關系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間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繼承制度是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產生的法律制度,其有利於妥善處理社會主義家庭中的財產關系,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保護無勞動

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以實現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的家庭職能。《繼承法》是財產法律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時也是民事審判活動中適用性最為普遍的法律之一。

變更子女姓氏與子女利益之研究─以台灣地方法院裁定為探討

為了解決民法外祖父母的問題,作者劉人鳴 這樣論述:

於二十世紀開始,福利國家逐漸受到「國家干涉主義」(state paternalism)的影響,認為國家不應讓家庭完全的享有自治。在「國家干涉主義」脈絡下,聯合國、歐美各國開始將「兒童最佳利益」作為親子法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台灣亦在1996年9月25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改採以「子女為本」的親子法。於現行民法親屬編中,不乏有以「最佳利益」做為判斷標準者,本文選擇以「變更子女姓氏」之「子女利益」做為研究,原因在於「姓名」權利屬於個人人格權的一種,且姓名的存在,是國家承認個人存在的第一步,予其享有權利、義務的第一步。本研究探討民法第1059條第1項於2007年修法開放讓父母自行約定子女出生從姓,201

0年子女出生從姓協議不成或未約定以抽籤決定,是否影響從父姓或從母姓比例?本研究結果顯示,其雙方約定且從父姓者仍佔多數,但是從父姓者比例已從2012年起是有下降的情形。雙方約定且從母姓者雖佔少數,但是,「從母姓」者比例從2012年起是有上升的情形;抽籤決定且以從母姓者為多,從父姓者為少。另外,本研究探討2010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2、3項、民法第1059-1條第1項、第1078條第2項變更從父姓、母姓,是否影響從父姓或從母姓的比例?本研究發現婚生子女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改為母姓」者佔多數,養子女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以「改養父姓」者較多。最後,本研究比較地方法院子女更改姓氏的裁定書中,四種評估者

如何考量「為子女利益」,共有七個研究結論。第一個結論:整體來看,比較准予案件和駁回案件於子女最佳利益之關鍵理由:准予案件會出現的關鍵理由是偏向正向或是中性面;駁回案件會出現的關鍵理由是偏向負向面或是中性面。第二個結論為社工(或家調官)所考量「為子女利益」的指標傾向以對兒少意義係建立新生活、變更姓氏意義後兒少能與聲請人家庭相處上更為融洽與緊密二者為主。第三個結論為有社工(或家調官)評估之法官所考量「為子女利益」傾向以未成年子女尚未了解姓氏的意義、未成年子女認為變更姓氏後對其未有影響、受到外祖父母與母親影響、讓母不再因子女從父姓而再聯想到前配偶(伴侶)與取得家族親屬的經濟支持等五個面向。第四個結論

則是未有社工(或家調官)評估之法官所考量「為子女利益」係以未成年子女願意變更姓氏為主要之考量,居四評估者之冠。第五個結論則是聲請人所考量「為子女利益」係以兒少認為變更姓氏意義係對於聲請人家庭的認同感與歸屬感、能夠對於同儕有所解釋、受到其他同住家屬期待、受到其他(同儕、老師)影響、父或母認為無庸耗費心力去向他人解釋姓氏、非聲請人一方對於對成年子女長期鮮少聞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對於非聲請人一方未有影響(因為已經有其他同姓子女)、一方受到通緝、交友複雜等眾多面向。第六個結論則是聲請人與專業人士在「為子女利益」上的重視層面有所區別:專業人士較重視變更姓氏與否對於聲請人家庭的影響上,而聲請人則較重視家

庭安全議題。第七個結論則是從變更為母姓遭駁回案件或變更父姓為准予案件之理由中係未見有性別不平等意識之內涵。

因為有雨,所以彩虹:原民漢子林慶台的生命故事

為了解決民法外祖父母的問題,作者林慶台,曾子昂,王心瑩 這樣論述:

他的個人故事,燃起我們對生命的自省與希望; 他的家族故事,映照大時代下原民走過的歷史印記!   這不僅是一位行過死蔭幽谷者的生命見證,更刻劃了原住民百年變遷的史詩; 這是一個從黑暗奮起、迎向陽光的真實故事,也是激勵你我前進夢想的力量!   林慶台,一位默默服事上帝、熱心服務族人的傳道師,   因電影《賽德克‧巴萊》而一夕爆紅,成為家喻戶曉的明星。   回首過往,他曾經遁入酒精澆灌的黑暗深淵,   在歷經不斷的衝撞、調適、尋找自我與民族認同,   現在的他正朝向自己與族人的美好之路前進。   林慶台的父親是原住民第一代傳道人,過世時,慶台年僅六歲。隨後母親承繼父親志業,離家傳道

,於是慶台跟著外公過著傳統的泰雅族生活。原本無憂無慮的童年時光,卻在求學和工作中遭受無情的歧視與霸凌。他因挫折失去了人生方向,是父母兄姊的家族傳道生涯拯救了他,然而傳道之路終究免不了衝擊震盪,讓他再度自我懷疑。主演電影的奇妙旅程為他開啟另一個契機,帶來另一種生命視野。如今他毅然堅持夢想回到部落,想要告訴大家什麼是「生命的價值」。   從林慶台的家族與人生故事中,我們彷彿看見近百年來台灣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變遷的縮影;他年少時所遭受的壓迫與不公平對待,凸顯出戰後數十年原住民融入現代化社會所面臨的失落與剝削;而他傳道後所參與的原住民文化復興與社區工作,又顯現出原住民族掙扎於保存傳統文化與貼近現代文化

之間的機會、矛盾與衝突。   這本書不僅是一位泰雅族人在現實與理想間掙扎、奮起的故事,更是台灣各個原住民族近百年來的努力、挫折與突破的大時代故事。 名人推薦   真情推薦(依姓名筆劃排序)   李晶玉   知名電視節目主播、主持人       胡德夫   台灣民歌之父、原住民權利促進會創會會長       孫大川   政治大學台文所兼任副教授、監察院副院長   孫越     終身義工   張小燕   飛碟電台董事長       齊柏林   《看見台灣》導演、空中攝影師   蔡琴     金聲天后   鄭文仁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議長       魏德聖   導演     感謝慶台傳

道師的敞開,讓我們透過他的人生經歷去思考生命的價值與目標,也讓我們看見一位泰雅族青年如何在政權的替換、文化的衝擊下,慢慢走出屬於自己的彩虹天堂。──李晶玉(知名電視節目主播、主持人)   請大家來讀讀這一部純正發自泰雅人的口吻精神、以漢字演繹出來的台灣原住民自傳式文學作品。……冀盼島上的人與人之間能彼此欣賞出一個更和諧互重的社會。──胡德夫(台灣民歌之父、台灣原住民運動先驅)   他脫下莫那.魯道的戲服,以Nolay Piho(諾萊.彼厚,林慶台)的真實身分,跳出來慷慨剖析、分享自己幽曲浮沉的生命,或許這正是一連串原住民「存在性現身」的行動之一。……他的生命裡有to be的性格!──孫大川

(政治大學台文所兼任副教授、監察院副院長)   《因為有雨,所以彩虹》可說是台灣原住民百年來變遷的縮影記載。……願台灣的每位住民都認同台灣這個美麗的寶島,不分族群,不分地域,彼此接納、包容、尊重,建立一個在地上如同在天上的國度。──鄭文仁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議長)   只要看過《因為有雨,所以彩虹》這本書,對於整個原、漢之間的衝突以及原住民彼此之間的矛盾,應該會有更多了解,就像《賽德克‧巴萊》想要傳達的意義:因為了解,才會產生認同感。──魏德聖(導演)

兩岸收養法制之比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外祖父母的問題,作者黃束娥 這樣論述:

摘 要中華民族五千年歷史,自古至今「傳宗接代」的觀念深植人心,有句話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即可看出傳統傳宗接代觀念之重要。「收養」一詞,早期於我國通常係為出於「為宗」之主要目的,而為收養,即欲使祖先得以「血食」(祭祀祖先之意),以延續宗嗣。可以說收養制度等同於立嗣制度。而傳統所謂立嗣,其實就是親屬間之收養,與現代之收養制度稍有不同,現代之收養因受社會型態之變遷,已傾向「為子女最佳利益」而為收養,亦即以被收養者利益為著眼,使被收養者能受到完善照顧而設計的收養制度。如今世界各國亦以「為子女最佳利益」為立法之基本原則。海峽兩岸自開放、交流以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有關收養之事件頗為常見,事件

型態亦甚為複雜,已為實務上解決之難題。關於收養的制度,各國法律之發展時程不同,其立法的形式與實質亦未必一致,然於收養之法律制度,均率先以養子女利益為指導原則。保護養子女利益是現行親屬法立法之潮流,於收養,法律工作者若能明確收養制度中子女最佳利益之法理基礎,是基於公平正義的需要,是基於人權保障的需要,以及基於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於海峽兩岸有關收養事件之解決,將更有助益。本文分就緒論、我國收養法制之探討、及大陸收養法制之探討、再就两岸收養法制及實務作比較,並於結論時提出修法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