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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全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比)羅傑·布蘭潘寫的 歐洲勞動法(第三冊) 和(比)羅傑·布蘭潘的 歐洲勞動法(第二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務印書館 和商務印書館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李孝禹的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2021),提出法律百科全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應秘密、公共利益、洩漏、警察洩密。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華苑伶的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權利救濟、不可避免揭露原則、限制性契約、還原工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律百科全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律百科全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歐洲勞動法(第三冊)

為了解決法律百科全書的問題,作者(比)羅傑·布蘭潘 這樣論述:

《歐洲勞動法》從20世紀90年代初版以來,在歐洲深受讀者歡迎,該書定期再版,至今已出版至3版。其內容覆蓋面廣、資訊更新及時,具有很好不錯性和實務指導性。全書分為總論、個人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三大部分。   第三冊為原書的“集體勞動法”部分,首先討論了勞資雙方在歐洲層面開展集體協商的可能性;其次,介紹了歐洲聯盟有關勞動者參與的各項提案;很後,作者在分析總結的基礎上,得出了無論是在歐盟層面,還是在成員國國家層面,都並不存在一種統一的歐洲社會模式的結論。   歐洲勞動法從很初的歐洲共同體發展到現在的歐洲聯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歷程,現在已經進入了後工業化階段,其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歐洲在勞動法領域

的發展與協調,尤其是在個人權利保護、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平等就業、勞動安全與健康等方面,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參考範本。   《歐洲勞動法》一書所包含的法規、學者們的優選理念、歐洲法院的案例及法官的判案思路等對於我們國家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法律制度時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羅傑·布蘭潘(1933-2016),生前為荷蘭蒂爾堡大學教授,講授比較與靠前勞動法以及優選化等課程。曾任比利時魯汶大學法學院院長、靠前勞資關係協 會主席、比利時參議院議員、靠前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協會榮譽主席。擔任《靠前法律百科全書》《靠前勞動法與勞資關係百科全書》等書主編。 付 欣,1971年生,陝西戶縣人。香

港城市大學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教師。曾任某NGO組織法律專案官員、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研究員、北京吉利大學客 座教授等職。曾主管過中美勞動法專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司法、人權法、勞動法、法學實證研究及法律翻譯。先後在靠前外發表“論我國的死刑覆核制度”等論 文10餘篇,出版《中國刑事司法之實證研究》《歐盟勞動法》《拉丁與日爾曼民族史》等著、譯作7部。 高一波,香港大學文學碩士,任職于西北政法大學。 張蕊楠,英國愛丁堡大學理學碩士,任職于西北政法大學。 縮略詞一覽表 集體勞動法 導言 第一章 集體協商 第一節 社會對話 第二節 歐洲層面的集體協議 一、概述

(一)集體協商的廣義與狹義解釋 (二)多面角色 (三)具有雙重內容的協定 (四)集體協商自由:多元化民主 (五)輔助性原則 (六)集體協定中國際性法律架構的缺失 (七)具體立法 二、集體協議的當事人 (一)歐洲股份公司協議 (二)歐洲行業協議 (三)歐洲跨行業協議 (四)歐洲跨區域協定 三、締結集體協議的許可權 四、《歐洲聯盟運行條約》53條與55條以及具體的法律問題 (一)根據成員國國內慣例來實施集體協議的情形 (二)根據理事會決議來實施集體協議的情形 第二章 勞動者的參與 第一節 勞動者的知情權與諮詢權 第二節 歐洲股份公司 一、歷經三十餘年的討論

二、勞動者參與的模式 三、安萬特公司內達成的董事會級別的勞動者參與 四、尼斯峰會(2000年12月7—10日):突破性進展 五、2001年11月8日的指令 (一)指令的相關定義 (二)歐洲股份公司的設立 (三)歐洲股份公司的架構 (四)勞動者的參與 (五)一些初步觀察意見 第三節 勞動者的知情權與諮詢權:關於歐洲勞資聯合委員會或資訊與諮詢程式的指令 一、簡介 二、總體評論 (一)勞動者的參與 (二)2009年5月6日的指令 (三)總結 三、指令的目標與適用範圍 (一)指令的目標 (二)指令的適用範圍 四、指令的相關定義與概念 (一)資訊與諮詢 (二)勞

動者代表 五、歐洲勞資聯合委員會或相關程式的設立 (一)以合作的精神開展協商的義務 ……

法律百科全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每個人的培養皿都不同,但都養著相似的孤獨」- 孤獨培養皿(鄭宜農)

面對自己培養皿裡的孤獨與不安,將它們整理後夾入玻片中,再用顯微鏡來檢視它們;這是一個長大的過程,而在這過程中我們也獲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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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KKIM(張竹芩教授):她大半人生都在關注性別議題,博士學位專攻如何好好講話(人際傳播),在同志倡議團體獻力長達十餘年、專注家庭與教育議題,人稱「腦波控制 Z 教授」,同時也是台灣綠黨前秘書長;她是本節目的人生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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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律百科全書的問題,作者李孝禹 這樣論述:

警察本身工作性質或職務關係,具備各種查詢資料管道權限,掌有較多應秘密之資訊來源,例如個人、車籍或犯罪前科等資料,顯示警察人員的動靜俱與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因其握有豐沛資訊,相對的也容易發生洩密之疑慮,合法與違法往往一線之隔,是以研究本罪對於警察實務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的研究範圍係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為主軸,透過國內學說見解及實務判決探討警察實務工作涉及洩密罪之問題。論文先介紹保密之歷史與起源、秘密之概念與意義,繼而闡釋本罪之不法要件,至於本罪主體「公務員」嘗試以「法條規範目的」界定之。本罪之保護客體是國防以外之秘密,因此保護法益為「公共利益」,本罪核心要件要素「應秘

密」則將透過法益保護說明之。接著整理國內警察洩密之實務案例與判決,同時進行評析,藉由學說檢視實務見解是否妥適,提出本文立場與建議,最後總結本文研究結果,以供警察與司法實務參考。

歐洲勞動法(第二冊)

為了解決法律百科全書的問題,作者(比)羅傑·布蘭潘 這樣論述:

《歐洲勞動法》從20世紀90年代初版以來,在歐洲深受讀者歡迎,該書定期再版,其內容覆蓋面廣、信息更新及時,具有權威性和實務指導性。全書分為總論、個人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三大部分。第二冊為原書的「個人勞動法」部分,包括了一整套涉及雇主與勞動者之間個別勞動關系的規定,具體包括勞動者的自由流動,服務自由,國際勞動私法,個人勞動合同,兒童照顧與工作場所的青年保護,男女平等對待,母性保護,工作時間、星期日休息、夜間工作及育嬰假,工作場所的衛生與安全,以及企業重組等內容。從歐洲共同體到歐盟,歐洲勞動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歷程,其在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平等就業、勞動安全與健康等方面,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范式。本

書所包含的法規、學者們的先進理念,以及歐洲法院的判例等對於我國勞動法領域的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均有很強的參考價值。羅傑•布蘭潘(1933—2016),生前為荷蘭蒂爾堡大學教授,講授比較與國際勞動法以及全球化等課程。曾任比利時魯汶大學法學院院長、國際勞資關系協會主席、比利時參議院議員、國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協會榮譽主席。擔任《國際法律百科全書》《國際勞動法與勞資關系百科全書》等書主編。付欣,1971年生,陝西戶縣人。香港城市大學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教師。曾任某NGO組織法律項目官員、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研究員、北京吉利大學客座教授等職。曾主管過中美勞動法項目。主要研究方向:刑事司法、人權法、勞動法

、法學實證研究及法律翻譯。先后在國內外發表 「論我國的死刑復核制度」等論文10余篇,出版《中國刑事司法之實證研究》《歐盟勞動法》《拉丁與日耳曼民族史》等著、譯作5部。馬慶林,西北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院長、教授。黃文軍,國務院法制辦社會管理法制司一處干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劉佳婷,西北政法大學教師,山東大學文學碩士。曹文龍,重慶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陳潔,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翻譯)。董歡,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翻譯)。王朵朵,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翻譯)。 縮略詞一覽表個人勞動法導言第一章 勞動者的自由流動第一節平等待遇一、成員國國內法二、集體協議與個人協

議三、工作四、履行勞動任務五、工會自由、勞動者參與及公共機構的管理六、住房七、勞動者的家庭成員第二節適用范圍一、勞動者(一)概述(二)體育運動與勞動法二、例外情形(一)公共部門的就業(二)公共政策、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第三節對人員自由流動的促進一、勞動服務二、職業培訓三、對證書與文憑的認可四、藍卡:高資質就業中第三國國民的准入與流動性(一)一般條款(二)准入條件(三)歐洲聯盟藍卡、程序與透明度(四)權利第四節關於防止雇主非法滯留第三國國民的最低制裁標准及措施一、指令的主題事項與適用范圍二、相關定義三、禁止非法就業四、雇主的義務五、經濟制裁六、雇主拖欠的費用七、其他措施八、合同分包九、刑事犯罪十、

刑事處罰十一、法人責任十二、對法人的處罰十三、投訴便利十四、檢查十五、更多有利的規定十六、國內法律轉換第二章 服務自由第一節適用范圍一、服務(一)物質服務(二)個人服務二、服務的有償性三、服務的臨時性四、跨境服務第二節禁止限制服務自由與禁止歧視一、限制條件二、歧視第三節有合理理由的限制條件與不平等待遇一、公共權力、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一)公共權力(二)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二、基於合理規則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第四節對勞動者的保護一、國內法與集體協議的適用:葡萄牙建築工程公司案(一)案件事實(二)歐洲聯盟法院的意見二、一般規則的微調(一)萬德爾·埃爾斯特案(二)阿爾布雷德案(三)安

德烈·馬佐萊尼案(四)費拉納特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案(五)葡萄牙建築公司案(六)歐洲聯盟委員會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七)歐洲聯盟委員會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八)歐洲聯盟委員會訴西班牙(九)歐洲聯盟委員會訴奧地利(十)維京線案與拉瓦爾案:設立自由、服務自由與行業行動自由(十一)魯費特案(十二)歐洲聯盟委員會訴德國:文件臨時代理機構(十三)帕略塔案:未能事先提交勞務派遣申報(比利時)第五節波克斯坦:服務指令草案一、指令草案的適用范圍二、設立自由三、原籍國原則四、指令草案與共同體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第六節關於內部市場服務的指令(2006)一、指令的條款二、歐洲社會合作伙伴對指令的反應……第三章 國際勞動私法第四

章 個人勞動合同第五章 兒童照顧與青少年勞動保護第六章 男女平等待遇第七章 對具有母親身份的勞動者的保護第八章 工作時間、周日休息、夜間工作及育嬰假第九章 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第十章 企業重組重要術語中英文對照表跋一跋二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律百科全書的問題,作者華苑伶 這樣論述:

英美衡平法主體格言(Maxims of Equity)「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惟衡平法不容許有不法而無救濟;拉丁語 「Ubi Jus Ibi Remedium」有權利必有救濟,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及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律就應給予及時救濟保護或損害賠償之原則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乃人類精神上產物為標的物之權利 。因耗費勞動及發明體現財產上利益,以排除他人權利定義核心財產權益 。營業秘密權利人受他人不法侵害致生損害時,為防止侵權人實際、持續性威脅或即將發生之侵權行為,禁制令制度被認定是

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有效之措施 。本論文研究營業秘密權利人之權益,以民事保全與救濟程序為主軸,鑑於我國與美國相關程序制度之不同,分別探討保全程序之保護命令及比較證據保全與單方扣押令制度之異同。營業秘密之救濟,權利人除得以請求一般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外,禁制令救濟在民事訴訟不同階段中,訴前、訴中及審後,提供不同效力及時效性之補救措施 。亦研討異於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計算之特點,如不當得利追償、特許權費用(權利金)取代禁制令救濟與填補損害賠償及支付律師費用等。隨之,營業秘密乃攸關國際商業競爭與國家創新科技發展之命脈。營業秘密性質,一旦遭受洩漏就會失去其秘密性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以保障僱傭雙方權益及公共政

策,尤為爭議的是僱用人之營業秘密財產與受僱人從業知識、生存權之平衡,在何種情況下使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禁制令或競業禁止條款,得禁止或防止僱用人所屬之營業秘密不受侵害?抑或為保護未經法律授權或未公開銷售原型產品之營業秘密,以契約限制還原工程等,亦是值得探討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