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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研究所必要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長谷部恭男寫的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 和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周出版 和永然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姚志明所指導 戴芝儀的 政府採購停權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法律系研究所必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停權事由、一事不二罰、競合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土木水利工程與建設規劃博士學位學程 周天穎、穆青雲所指導 李勇慶的 建立都市計畫區違章建築物面積推估多元非線性迴歸模式之研究-以臺中市8個行政區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違章建築物、都市化、逐步迴歸、多元非線性迴歸模型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律系研究所必要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律系研究所必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

為了解決法律系研究所必要的問題,作者長谷部恭男 這樣論述:

如果法律是社會正義和道德的底線, 我們更該想想,法律究竟是什麼! 審訂、導讀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專文推薦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推薦 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繼文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 莊世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舒芃  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日本憲法學權威以日常生活的例子,從「人應如何生存」的角度出發,探究「國家」與「法律」的意義與價值   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長谷部恭南爬梳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傳統,闡釋人類成立國家的目的,包括維繫和平的社會生活、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財產、重拾個人的自由,以及建立客觀的

法秩序。 以社會契約論導出的憲政主義為基礎,他接著介紹凱爾森、哈特、德沃金的學說,探討法律究竟是什麼,法律與強制力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法治的意義及其極限,並說明國家藉以存在的憲法與國民之間的關係。 最後,他解釋為了制定法律,大多數國家所採行的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以及該如何防範多數決的錯誤。以蘇格拉底接受民主雅典的死刑判決為例,他以思考「人民是否有遵從法律的義務」作結。 思考「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是一種培養公民力量的過程,而透過思考批判的能力培養過程,公民才不會淪為國家機關以「法律」為名進行奴役的對象,才夠格當一個國家主人。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長谷部教授的公民社會論,無論

在日本或台灣,都有很重要的當代意義。原因之一,是因為如今的公民社會所面臨的敵人,並不只是戰前般無所不至的國家權力。冷戰結束之後的新秩序,使得現代國家,幾乎毫無例外地必須在帝國主義與跨國資本的雙重箝制之下,放棄相當部分的主權。愈缺乏政治文本、公民社會愈不發達的國家,讓渡給帝國與跨國資本的主權愈多─—此處所謂的主權讓渡,說穿了就是讓渡公民的各種權利。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政府採購停權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律系研究所必要的問題,作者戴芝儀 這樣論述: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停權制度明定拒絕不良廠商參加投標及作為決標或分包,其立法理由係為杜絕廠商違法及違約行為,避免不良廠商再次危害其他機關,建立良性競爭環境,惟政府採購法之停權制度於實務執行上有許多質疑及爭議。因此,該制度設計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及具備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功能,實有探討之必要。我國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屬行政罰之性質,亦應適用行政罰法之競合理論規範,惟若廠商之行為同時構成多款停權事由,如何正確判斷違反事項與執行停權程序確實是一大難題。目前實務上相關採購停權爭訟於法院審理時,法官之裁判幾乎都是針對廠商及機關間所提出構成停權事由之要件該當與否,並無審視可能之構成各款停權事由競合之問題及處理

方式。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雖有注意實務上可能發生各款競合適用之問題,然僅於105年頒布之「刊登不良廠商執行注意事項」中規範第1款(或第2款)與第6款之適用及處理原則,並未通盤釋明各種競合態樣之處理方式,在立法者及法院實務判決未給予統一之處理見解情況下,導致機關間對於各採購案發生各款停權處分競合時,有不同作法,包括:擇重處罰者、將所構成之各款要件一次性辦理停權、擇先發生或最後發生之款次,甚或先將一款停權事由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另外一款次之停權事由等不同之處理方式。當廠商的行為構成多款停權事由遭機關之停權處分時,機關依各自思維判斷及裁處方式,造成法的不安定性問題。本文首先闡明政府採購法及停權

制度之性質及規範目的,及說明何謂行政罰下之競合理論,接續針對構成停權事由競合時應如何適用該競合理論之規範,及可能構成競合之款項作分析與檢討,並輔以整理機關遇此競合情形時各自為政之實務判決案例,最後對於停權制度所衍生之競合問題進行分析評論及建議,提供主管機關、採購機關與司法實務做參考,讓我國採購法之停權制度能更臻完善。關鍵字: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停權事由、一事不二罰、競合理論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法律系研究所必要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建立都市計畫區違章建築物面積推估多元非線性迴歸模式之研究-以臺中市8個行政區為例

為了解決法律系研究所必要的問題,作者李勇慶 這樣論述:

都市化過程,導致人口集中以及違章建築物大量出現,早期這些違章建築物,確實提供依賴都市生活的貧窮弱勢人民部分居住空間,長久以來,這些違章建築物也成為都市發展的嚴重問題。世界各國對於違章建築物的研究相當多,也發現違章建築物的空間型態,從社區型土地非法增建演變成自有建築非法增建,而違章建築物所有權人,從貧窮的弱勢人民變成富有的房屋所有人,而臺灣在1980年開始拆除社區型土地非法增建,導致自有建築非法增建變多以及面積變大了。而自有建築非法增建案件,成為臺灣各都市管理者研擬未來都市發展政策時,首先要克服的問題。違章建築物(Illegal buildings)是都市化(Urbanization)過程常見

的現象,違章建築物面積的受到各種因子影響,也影響未來研擬都市發展政策,因此掌握影響違章建築物面積及其影響因素,對於違章建築管理以及都市發展實際重要課題。本研究以臺灣臺中市地區為例,透過相關文獻回顧,選擇導致出現違章建築物因子,但是各都市發展有不同的歷史、文化、社會、經濟等環境條件,交互影響程度也不同。本研究蒐集臺中市2001年至2018年共18年資料的違章建築物(illegal buildings), 約8萬筆資料,並從相關文獻中找出影響違章建築物面積大小的13種因子。在研究過程中發現,因子對於違章建築面積不單單是線性影響,更出現平方、三次方非線性關係,因此,採有必要使用逐步迴歸方式,建立臺中

市全區,以及8個行政區各自迴歸模型。因此,本研究先利用2001年至2011年資料,透過逐步迴歸(Stepwise Regression),建立推估臺中市違章建築物面積多元迴非線性歸模型(multiple regression Model),接著利用2012年至2018年資料,使用 R square與RMSLE方法進行模型驗證,結果顯示本研究所建立違章建築物面積預測模型並通過實證,本研究成果可以提供都市管理者研擬都市發展政策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