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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新聞學系 馮建三所指導 吳孟芯的 台灣報紙對增減稅議題的報導與評論:2008-2017 (2017),提出無 所得 股利退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皮凱提、減稅廣告爭議、朱敬一與李述德增稅之爭、台灣報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財務金融學系在職專班 徐政義所指導 林美齡的 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減半對除息日股價及投資者交易行為之影響 (2017),提出因為有 兩稅合一制度、設算扣抵法、股東可扣抵稅額、除息日、現金股利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 所得 股利退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報稅實務】關於免徵營所稅的股利所得部分?則補充:... 無8.5%)。 另,所得稅法第110條有規定相關處罰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 所得 股利退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無 所得 股利退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無 所得 股利退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對股票投資人來說,在計算投資報酬的時候容易聚焦在股利、價差和交易成本,而往往忽略 #股利所得 在每年5月透過合併計稅申報時,其實還可以多長出8.5%的可抵減稅額,等於是間接又幫股利再加碼🤩。

🦅如果以2886兆豐金今年配1.58元現金股利(內無資本公積)來計算,對所得級距落在0%的小資新鮮人來說,等於是每張可以再多獲得134.3元的退稅(=1580x8.5%),實質股利再提高到1.7143元。

但有的公司每年不只配現金💵 #還會配股票,例如八年級生持股最多的2884玉山金,今年就是0.61元現金+0.61元股票,這時候每持有1張參加 #除權,領到的這61股該怎麼計算所得?把它跟全部配現的公司相比,節稅效益又差在哪裡?這一集就來試算給你看🔎。

在進入每年除權息旺季之前,剛好就是 #繳稅月,除了檢視去年的配息節稅,怎麼讓繳出去的稅金拿到最優的回饋👛,也是每年必研究的重點!我們每年都是選擇信用卡繳稅💸,除了可以透過零利率分期來分散付款的壓力,更重要的是還能享受銀行提供的各種回饋禮🎁。

像 #花旗信用卡 今年的繳稅活動,活動期間申辦且核卡之新戶繳綜所稅除了可享有最高2%回饋外,既有卡友登錄後也有最高0.5%刷卡金回饋與各種好禮和加碼回饋可以拿。我們也和花旗內部確認過,所有符合資格的花旗卡友,都可以完全享有活動回饋,不會受到這次營運重點轉型計畫的影響。因為回饋活動有點多,整幫大家理成表格參考比較看看喔!簡單來說這次活動分為:
❶【花旗繳稅月 回饋季】限2021/4/5前(含當天)核卡之既有卡友
活動期間: 2021/4/15~6/30 ; 活動登錄期間: 2021/4/15~5/31
登錄且使用花旗卡繳綜所稅達5000元以上,可享0.5%刷卡金回饋,最高回饋1000元外,繳稅客戶登錄當月起每月一般消費(不含綜所稅)滿2萬元(含)以上(限前1萬名),可享遠東百貨400元電子禮券回饋,如四月登錄,於4-6月活動期間內最高可享1,200元回饋。其他還有像登錄早鳥禮等可以拿。
❷【花旗繳稅月 享回饋】限2021/4/6~5/24之間,申辦且核卡之新卡友
無需登錄,繳綜所稅不限金額,享有2%回饋,最高回饋3,000元,於2021/5/7~6/30還可以申辦消費分期3期0利率優惠(最低承作金額為1,000元(含)之消費)。

💰相關回饋辦法,都可以上花旗繳稅月活動網頁查詢:https://www.citibank.com.tw/zh/credit-cards/payment/tax/?Media=RC8&ecid=koytatwcut0029
最後提醒大家,今年綜所稅申報,沒有展延一個月!最晚必須在5月底前完成申報喔!

謹慎理財、信用至上 花旗信用卡循環利率:6.88%~15% 循環利率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乘以3.5%加上新臺幣100元 其他費用請上花旗網站www.citibank.com.tw 查詢。花旗easy購分期付款產品目前不收取分期利率或各項相關費用,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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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報紙對增減稅議題的報導與評論:2008-2017

為了解決無 所得 股利退稅的問題,作者吳孟芯 這樣論述:

「稅賦」新聞較少成為媒體的報導重點,雖然如此,特定案例顯示,媒體對增稅與減稅等議題,仍然予以相對重視,如本文所分析的「減稅廣告爭議」、「朱敬一與李述德增稅之爭」及「皮凱提」等三起個案。本研究選取四家綜合報紙《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與《自由時報》,以及兩家財經媒體《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為對象,解剖六報在2008至2017年期間對於它們的報導與評論。研究結果顯示,六報對黨政新聞的立場或取向,與其有關稅賦議題的報導關連性不高,《自由時報》最不重視,給予稅賦新聞相對較多版面的是《聯合報》與《經濟日報》,其次是《工商時報》與《中國時報》。六報雖然肯認社會福利政策是當務之急,但較少或絕

口不提社福支出所需要的財源,有賴於穩健及較高與合理的稅收水平。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

為了解決無 所得 股利退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 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 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

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 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 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

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 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35%, 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 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當沖降稅延長,貨物稅與牌照稅修法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

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減半對除息日股價及投資者交易行為之影響

為了解決無 所得 股利退稅的問題,作者林美齡 這樣論述:

民國103年5月16日所得稅法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民國104年1月1日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將股東可扣抵稅額予以減半,並增列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最高至45%,因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不同,當投資人獲配公司股利時,可能要負擔更高之個人綜所稅,或減少退稅額度,基此,本研究旨在探討,當租稅制度改變,造成投資人稅負增加下,對除息日股價及投資者交易行為之影響。 本文以民國103年及104年上市(櫃)公司為樣本,研究結果發現:一、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實施後,預期價格下跌比率會較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實施前降低,在實證分析中無法找到支持之證據。二、可扣抵

稅額減半制度實施後,其除息日前後的報酬率確實較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實施前下降,則符合預期。三、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實施後,於除息日前後的交易量的確較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實施前減少,亦符合預期。 顯示抵稅權減半及高稅率級距增加,投資人因面對不同的稅率級距,公司發給投資人的股利,投資人在考量稅負壓力下,會進而調整其投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