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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購國有土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林永汀寫的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和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的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二版):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有土地也說明:撥用之不動產如為國有者,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應由申請撥用機關報經其 ... (21.5 KB) 國有土地申請承購流程圖.odt.33 KB) 上版日期:100-10-24.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謝麗卿的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研析 (2016),提出申請承購國有土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制度、占有人、原權利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台灣史研究所 薛化元所指導 許志成的 台灣民營製造業的發展(1946-1955)──以國民黨當局與台籍資本之互動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民營企業、製造業、日產標售、民營化、產業發展的重點而找出了 申請承購國有土地的解答。

最後網站承租國有地購買國產局放寬申購畸零國有地規定 - JLXPIS則補充:3/30/2015 · 各位大大,國民黨馬上提出承購國有土地的申請。因為原本就是「承租人」,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去國產局詢問進度,國有財產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類似之規定,國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申請承購國有土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為了解決申請承購國有土地的問題,作者李永然,林永汀 這樣論述: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研析

為了解決申請承購國有土地的問題,作者謝麗卿 這樣論述: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制度,源自羅馬法時代即設立,而我國民法亦於民國18年制定時,即列入該制度。惟該制度存於羅馬法二千多年悠久之歷史,其係為解決當時時代背景之問題而制定,亦隨時代之演變而適時修正;反觀我國民法自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制度制定以來,已歷經88年,該制度之存續成效不彰,但賦予占有人期待權及對抗原權利人之權利,導致時有糾紛及訴訟,似在安定的社會秩序表象下隱藏著不安的引爆彈。 我國登記制度已臻完備,且不動產之產權相關資料係採公示主義,一般人都知得以至地政機關調閱產權相關資料,不致產生交易安全問題,縱係未登記土地,依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均應視為國有土地,已屬明確,故大部分占有人倘

發現占有未登記土地,均會依規定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或承購,並由國有財產署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第一次登記,嗣登記完畢,續辦出租或出售。惟因有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制度,占有人得以無償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且無需支付占用期間之稅賦或使用費,致有部分占有人即期待得以該制度取得不動產,然占有人究係以何方式占有,倘係侵占或竊占而來,其無需任何成本即可無償取得,實非公平正義,爰本文乃試以各角度來探討該制度刪除之可行性。 實務上,舉凡申請不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者,均需一一進入異議調解及訴訟程序,更有大批原墾農戶申請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每要進行調處即聚眾抗爭,終致無法調處,睽其真意,該等農戶僅欲爭取土地所有權,並

不想進入訴訟,故其寧可停滯於調處階段,大家得繼續無償使用土地,也不要國家登錄土地。因實務上,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制度常衍生糾紛,造成承辦者莫大壓力,而依現今時代背景,似無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必要性,且即使刪除該制度亦不會導致大問題,惟國家應以當下之問題,另制訂符合當下之政策以更公平有效率之方式解決問題。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二版):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

為了解決申請承購國有土地的問題,作者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 這樣論述:

  別讓你的房地產被「共有」兩字綁死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上,皆須取得共有人全體或過半數的同意,其間的法律細節相當多。本書即在詳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運作,是您活化共有不動產,實現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理想的必備指南。

台灣民營製造業的發展(1946-1955)──以國民黨當局與台籍資本之互動為中心

為了解決申請承購國有土地的問題,作者許志成 這樣論述:

  戰後台灣經濟快速的發展,主要得力於民營製造業的高速成長。來台接收的官員陳儀,延續日治時期的專賣政策,將煙、酒、樟腦、度量衡與火柴繼續專賣。儘管在中國已廢除專賣制度,但在台灣仍舊繼續實行,限縮民營製造業發展的空間。  1945年10月全台民營製造業家數有10,300家,至1946年底家數減少39.6%,台灣人歷經二二八事件的抗暴,中國國民黨政府撤換陳儀,至1947年底家數成長45.6%,是民營製造業發展最黑暗的時期。大量日資企業被收編成官營事業,官股中的台股股權不是遭到漠視,不然就是遭到國家機構的侵權;台日合資企業則被清算標售,以排除台灣人在製造業的發展,陳儀當局則將標售日產美其名為扶植民

營企業的發展;新設立的大公企業則受到當局百般的刁難與阻撓,標售的日資企業相當有限,發展情況則因經營者而各有差異。  日本人在台灣苦心殖民經營50年,其所創造的財富則難以算計,遣返時每人只換得若干小行李,身上只准攜帶1千元的現金歸向日本,其在台領取的退職慰勞金、臨時賞與金與解散津貼無法攜回日本,巨額的財富則轉移到台灣人手中,不然就是在台灣社會消費掉。陳儀當局下令回存千圓券禁止流通一年,實則凍結台灣人的流動資產。回存銀行變成抵押品,當局規定給付年息2%,借款則需支付年息2.5%,從中剝削台灣人的財富。解凍後因通貨膨脹價值已減少一半,勤樸的台灣人將此資金投資創業,表現成為1947年製造業家數的突然增

加。  二二八事件後,中國國民黨當局逐漸改善對台灣的經濟政策,但中國國共內戰爆發,不當的貨幣與匯率政策,使民營製造業的經營環境遭致摧毀,工廠不是倒閉、半停工,不然就是易手。直到幣制改革,切斷台灣與中國的匯兌關係,中斷台灣的中國的貿易依賴關係,擴增對日本與美國的貿易關係,民營製造業才獲得重生的契機。官業則只願將經營不善的企業標售民營,民間申請經營的官業則因實施土地改革而被迫中止。官方依法不應該經營製糖的輕工業,但卻收編成官營事業;理應經營煉鐵的重工業,但反而要標售與出租給民間經營。台灣糖業公司的民股呈請撥一砂糖廠民營,財經官僚則以「不論可開工者,或不能開工者,一律不能出讓」,國民黨的官營政策是否

代表公共利益,則不禁令人感到懷疑!  中國國民黨當局實行的民營製造業政策,幾乎都是在應付當時的問題,並沒有一套有計畫的經濟政策。當局實施的補助與貸款政策、收購工礦業產品與工業配合供應軍事需求的政策,都是些短期性與臨時性的政策,實際發揮的功效有限。相反的,美援對穩定台灣通貨膨脹貢獻良多,只是外來統治的政權並未善盡將資源做合理分配,限制使用本地花生、芝麻等植物性的榨油業設廠,嚴重扭曲榨油業的發展。美援軍事資源,亦因當局未能有效推行軍工政策,使建設廳推行的民營工業配合軍需小組毫無成效可言,徒使民營業者大失所望。  美援貸款民營製造業,部份亦是四年經濟計畫的一部份。一般工業貸款又分中型民營工業貸款與小

型民營工業貸款。工業計畫貸款從1951年開始,小型民營工業貸款則從1954年開始,中型民營工業貸款則從1960年才開始。綜合民營工業計畫與小型民營工業貸款觀察,就貸款家數分析,平均每年受貸家數約76.9家,全國民營製造業只有將近1%左右的工廠得到美援的貸款。貸款以1955年的1億8千餘萬最多,1953年約1千萬最少。美援貸款除1952年由新竹玻璃一家大型企業獨佔該業全部及較多的貸款外,其餘各大小型製造業幾乎都是或多或少得到部分貸款,獲貸企業並未呈現出「幾乎完全吸收該產業的美援貸款」的現象。1954年以前可說是由少數業別,尤其是紡織業與非金屬製造業獲得較多的貸款;1954年以後各業則是獲得多寡不

一的貸款,美援貸款民營製造業並未集中於某一產業類別。  當局因土地改革而開放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與台灣農林四間公司民營。1953年經濟部重估四間公司的資產,將資本額提高7-10倍;股票若根據1952年的市價重估,水泥、紙業、工礦與農林分別被高估4.32、3.33、3.7與3倍。而這被高估的佔數,也約略接近於1954年3月發行至當年6月,其盤價僅維持在面額的20%至30%之間。當局將四間公司股票做為補償地價,實際上並非有意要扶植民營企業的發展,故民營化後的產值並未增加。當局從中剝削小地主的利益,以做為補償統治機關財政赤字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