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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免稅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企業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獲配股票股利所取得之股票,得以 ...也說明:該局指出,公司獲配股票股利之會計處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僅註記股數增加, ... 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由於95年5月30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財政學系 陳國樑所指導 連昱羽的 稅制與所得分配不均—兩稅合一的實驗 (2021),提出股利免稅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制度、所得分配不均、兩稅合一、合成控制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古永嘉所指導 周易佳的 不同時期家族傳承租稅規劃工具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家族企業傳承、租稅規劃、租稅風險、情境模擬、法令沿革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利免稅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股利所得稅怎麼計算?存股族領配息節稅方法 - Mr.Market市場 ...則補充:最新股利課稅規則解析不參加除權息,可以節省股利所得稅嗎?殖利率越高的股票, ... 未滿70歲免稅額, 88,000 ...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納稅額(D)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利免稅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股利免稅額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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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與所得分配不均—兩稅合一的實驗

為了解決股利免稅額的問題,作者連昱羽 這樣論述:

世界各國所得分配不均 (income inequality) 的現象日漸擴大,各國政府經常使用租稅制度進行所得重分配。然而,關於稅制之設計如何影響所得分配不均,實證研究往往受限於估計中的內生性 (endogenous) 問題,使其認定更加複雜。準實驗 (quasi-experiment) 方法闡明了稅制與所得分配不均之間的因果關係,並幫助研究人員減輕內生性問題。本文應用差異中之差異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 及合成控制法 (synthetic control method, SCM) 分析我國 1998 年實施之兩稅合一制度 (income tax i

ntegration) 對所得階層中前 5% 及前 10% 所得者的影響。使用來自 13 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國家的資料形成 DID 方法中的相同權重控制組 (control group) 或 SCM 方法中之加權平均合成控制組 (synthetic control group),並比較稅改前後與臺灣之間最高所得份額 (income share) 的差距,以評估稅改之政策效果。DID 估計結果顯示兩稅合一對所得分配不均的影響並不顯著,惟無法構建出合適的控制組,使 DID

結果存有疑慮,故不能以此推論稅改不會影響分配不均。SCM 實證結果則顯示稅改以後,臺灣前 5% 及前 10% 所得者之所得份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與未實施稅改的合成控制臺灣相比,1998–2010 年平均多出 0.0182 及 0.0276。此外,稅改實施前後,前 5% 及前 10% 所得群體中,臺灣與合成控制臺灣之間最高所得份額的差距平均分別成長了 36.40% 以及 6.90%。本文研究結果表明兩稅合一對於所得的均等具有不利影響,並補充了關於稅制設計與所得分配不均之間實證證據的文獻。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股利免稅額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不同時期家族傳承租稅規劃工具研究

為了解決股利免稅額的問題,作者周易佳 這樣論述:

2000 年迄今許多台灣家族企業開始擁有家族企業傳承規劃之長期考量。隨著時代變遷、政府政策改變及法令修訂,不只第一代企業主,甚至是專業規劃師,如果沒有依據新法令變革修正規劃方式,常會觸法而不自知。本研究針對實務上家族企業最愛用之傳承租稅規劃工具,研究各工具面臨相關法令加以分析不同時期法令立法變革及目前稅務風險。並透過情境模擬方式試算,以驗證不同時期、不同傳承租稅工具期稅負效果及租稅風險。研究分析結果摘要如下:一、家族金融財富之傳承需留意之稅負為遺產及贈與稅及所得稅法。2008 年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從多層級稅率變為單一稅率 10%,降低資產傳承之租稅稅負。另所得稅法令涵蓋很多子法,如所得稅基本所

得稅負及房地合一稅等,2009 年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2018 年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制為影響傳承時應繳納之稅負。二、台灣家族企業傳承常見使用租稅規劃工具為境外控股公司、境內控股公司及財團法人之設立。三種租稅規劃工具最大功能除了可以控制股權外,皆能有效減少一定稅負。三、2016 年起台灣反避稅法令上線,同時眾多離岸國家相繼立法要求非當地營利事業執行經濟實質申報,使境外控股公司失去節稅之功能。透過設立控股公司達到控制股權,須留意不可有不當規避逃漏稅之行為。2018 年財團法人成立,財團法人僅能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等規定,於家族傳

承規劃時須留意法令之規定,以免觸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