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66-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文生寫的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 和彭芸的 NCC與媒介政策:公共利益、規管哲學與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風雲論壇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黃銘輝所指導 張子芸的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2021),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66-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平原則、平衡報導義務、重要公眾議題、公眾辯論、多元觀點、無線廣電管制規範。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何子豪的 論假訊息管制之合憲性 (2021),提出因為有 假新聞、假訊息、錯誤訊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職業自由、合憲性、違憲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天撤照》林石猛/中天有勝訴機會憲法訴訟勢所難免 - 天天要聞則補充:... 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換髮,NCC新聞稿所述依據的條文是《衛星廣播電視法》 ... 作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第1項業已明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爲之行政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

為了解決衛星廣播電視法66-1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後,行政法院逐漸累積相當可觀之裁判實務,成為研究與教學之寶庫,學術界與實務界之交流亦日漸頻繁。   本書收錄作者5年來研究有關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明確性、平等原則、迴避制度、主觀公權利、一般處分、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罰鍰與怠金、裁處罰鍰審酌之因素、行政契約、規費、特別公課、備查與核定、大學教師不續聘以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原則行政事件裁判之論文。收納之論文雖曾分別刊載於國內不同之期刊雜誌,惟作者依當前法制,做適當之重新整理、修正、補充,以饗讀者,並提供國內學術界與實務界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參考。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為了解決衛星廣播電視法66-1的問題,作者張子芸 這樣論述:

科技的進步豐富了人們的感官世界,與過去相比,現今人們擁有更多的管道來獲取資訊。然而,這種外在多元是否帶來了內在多元,亦即資訊管道的多樣化是否為人們帶來更為豐富的觀點,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此外,廣電業者作為資訊提供者,對於資訊之流通,其是否負有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並同時將與該議題相關之正反方觀點呈現於公眾之義務,亦為本文所欲探究之問題。 本文以美國法上公平原則為借鏡,以「比較法」與「文獻分析」作為法學方法,探究公平原則在美國法上之歷史演進與實務上之發展,並藉由與公平原則相關的重要案例之介紹,以明確化公平原則之實質內涵。接下來,本文透過美國法上針對公平原則所進行之辯論,來深化對於公平

原則所涉及法律問題與實務上發生爭議的討論,以同時將正、反方觀點並列之形式,來釐清並檢視公平原則是否合乎憲法第一增補條款之要求,以作為後續我國制定公平原則相關規範之基礎。 在確立公平原則仍舊作為一個適切的無線廣電管制規範後,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法規範有必要進一步地制定具體規範,以達成促進公眾辯論之理想。就規範內涵而言,廣電業者對於重要公眾議題負有平衡報導之義務;而就規範節目類型而言,則針對整點新聞、談話性節目,以及一般談話性節目作出不同密度之規範要求。就執法策略而言,本文認為得仿造事實查證原則之相關規範,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範,要求違反公平原則義務之業者,應依循自律先行原則,召開自律

委員會,並增設相關罰鍰機制,將違反之記錄列為換照參考之依據。並且在《廣播電視法》亦增訂違反公平原則之裁罰手段。最後,本文以社群平台為核心,討論網路使用者,以及社群平台業者就第三方在其平台上之言論,是否應受到公平原則之規範。有鑑於社群媒體對於新聞產製過程帶來的影響,本文初步認為,並不硬性要求其必須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但若報導了重要公眾議題,就必須符合平衡報導之要求。在執法策略方面,則並不另外增設裁罰機制,而是將廣電業者在社群媒體上的表現列入業者換照審查之依據。在社群平台業者是否應就第三方言論負責之問題,本文以美國法上《通訊端正法》第230條為例,說明相關之立法演進。最後,本文認為得仿造美國近期提出

的立法草案,以演算法技術為處罰之對象,而不直接針對言論本身。

NCC與媒介政策:公共利益、規管哲學與實務

為了解決衛星廣播電視法66-1的問題,作者彭芸 這樣論述:

  本書探討從媒介政策到通訊傳播政策,我國有媒介政策嗎?書分三篇:政策篇、法律篇與規約篇。除最新理論介紹外,討論我國戒嚴時期發展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的歷程與國家規管的不足,衛星廣播電視應為自律與共管的範疇,但為何仍屬中度規管?獨立機關通傳會在匯流的前提下,如何面對廣電三法的修訂?二十一世紀,基於公共利益的結構規約與內容規約該如何被理解?   作者基於多年教授相關科目的經驗,以及服務公職的實際參與,將半個世紀我國電子媒介的現象、問題點出,並說明修法的關鍵考量,提供讀者思考匯流中媒介的角色,以及規管機構的邏輯,期盼大家一起努力,建構我國更佳的媒介生態。 作者簡介 彭芸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論假訊息管制之合憲性

為了解決衛星廣播電視法66-1的問題,作者何子豪 這樣論述:

  「Fake News」一詞的使用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但直到2016 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發生披薩門事件(Pizzagate)後,「Fake News」的使用量與討論才開始暴增。各方論者紛紛試圖定義何謂假新聞,有嘗試類型化者,也有以抽象文字描述者,歐盟委員會更成立專門提供假新聞和不實訊息防制政策建議之高階專家小組(High Level Expert Group),以茲應對,我國假新聞、不實訊息問題則在 2018年底逐漸浮現,行政院亦隨之提出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並推動一連串修法,進而衍生管制規範合憲與否之疑慮。  本文整理眾多研究結果發現,多數論者認為假新聞、不實訊息以「具備特定主觀

意圖」所散布或製造者為限,惟本文認為,我國之假新聞、不實訊息事件,存有一定特殊性,有提出修正的必要,故本文首先界定所欲討論之「假訊息」範疇與定義。其後,藉由對假訊息的界定,進一步搜尋相關法規以及修法草案,盤點並篩選出我國現有之假訊息管制規範,再自違憲審查之角度出發觀察,審視現有假訊息管制規範所涉及之基本權類型,例如在言論自由的合憲性檢驗中,必須先確立假訊息是否屬於受保障之言論類型,再確認應採取何種審查標準,如何建構具體可操作之違憲審查模型即有探究必要。最後,利用本文所建立之違憲審查模式,逐一對各該假訊息管制規範進行具體評析,並提出本文之看法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