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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汉典“調幅”词语的解释也說明:調幅 词语解释 ; (1) [modulate]∶对无线电载波的幅度进行调制 ; (2) [amplitude modulation]∶按照待发送的信息使一个波的振幅随之变化的调制方式.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博客思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劉姿汝所指導 陳彥妏的 聯合行為中意思聯絡之探討-以中油、台塑案為例 (2009),提出調幅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聯合行為、意思聯絡、一致性行為、間接證據、中油、台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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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調幅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基礎篇(三版)

為了解決調幅意思的問題,作者丁嘉惠 這樣論述:

  本書淺顯易懂從民法之債的關係敘述規律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個別勞動關係法主軸,民法的僱傭契約與特別法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國家立法最低勞動條件保護立場,藉德國、日本與美國先進國家相關勞動法案例、臺灣在司法院判決與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解釋實務呈現,思考契約關係的成立及消滅、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終止保護與非法終止救濟。   作者簡介    丁嘉惠      現職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台中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法學碩士   東吳大

學社會學系法學士      經歷   興國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台中中心兼任講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員(高考社會行政)   救國團總團部高雄市張老師專任張老師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員      主要講授科目   行政法,勞動法   勞工法與企業經營,勞資關係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法   勞工保險法(案例研究)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社會法(各論,案例研究)   社會福利法   法律與生活(民法親屬編)   性別平等法(民法親屬編暨性平法等)  三版序 序 言 第一篇 導  論 第一章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概論/3 一、勞動法

與勞動關係關聯/4 (一)勞動法形成與勞動關係發展/4 (二)憲法與勞動法制/7 二、臺灣的勞動法體系與勞資關係發展/9 (一)個別的勞動關係法與集體的勞動關係法之內容區別/10 (二)勞動基準法/11 三、勞動法的法源與適用原則/23 (一)勞動法的法源/23 (二)勞動法法源的適用原則/39 第二篇 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成立 第二章  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成立/43 一、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意義與成立概念/43 (一)民法中僱傭契約意義與成立相關概念/44 (二)勞基法中勞動契約的意義與成立概念/63 二、勞工與雇主的定義/63 (一)勞工的定義/64 (二)雇主的定義/65 (三)實例探討/6

8 三、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之債的效力/72 (一)僱傭契約依據民法第199條債之關係的義務群/72 (二)勞動契約依據民法與勞基法之義務群/83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種類/119 一、民法上僱傭契約類型/120 (一)定期限僱傭契約/120 (二)不定期限僱傭契約/120 (三)定期限僱傭契約更新為不定期限僱傭契約/120 二、勞基法上勞動契約類型/122 (一)勞動契約種類的定義/123 (二)定期契約更新不定期契約之法定事由/124 (三)派遣契約是否為勞基法之勞動契約?/126 (四)司法實務案例/140 三、試用契約/150 (一)試用制度意義與重要性/150 (二)試用制度的法理/

151 (三)臺灣有關試用期間規定/152 四、訓練契約/154 (一)技術生與訓練契約的意義/154 (二)技術生的權益/155 第四章  勞動契約的存續及內容/159 一、勞動契約的存續/159 (一)勞工工作年資存續/159 (二)個別的勞動契約上常見的勞工年資併計疑義/163 二、勞動契約的內容/165 (一)工 資/165 (二)工作時間/223 (三)職業災害補償/270 (四)給付退休金/316 第三篇 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消滅 第五章  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消滅/387 一、民法有關僱傭關係之消滅/387 (一)當然終止──民法第488條第1項之期限屆滿/387 (二)依據當事人意思

之契約終止──單方意思表示之終止/388 二、勞基法有關勞動關係之消滅/392 (一)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類型/398 (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類型/449 第六章  勞動契約終止之保護與救濟/525 一、終止之限制與禁止/525 (一)個別的勞動法之勞基法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止的禁止及例外規定/525 (二)集體的勞動法之工會法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終止之禁止/530 二、終止後雇主之後續義務/534 (一)結清工資義務/534 (二)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534 三、非法終止之救濟/536 三版序      鑒於拙著《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基礎篇》係內容以民法僱傭

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為架構之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或稱勞動法),為配合去(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與今(106)年6月16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之增修訂以及因應未來勞動者年改等相關法律增修訂,原則上本次增修改內容以全面更新舊版法規,擴充個別的勞動法相關法規於與勞動契約有關主體,並佐司法案例、行政解釋與圖解提供釋義法條參考。重點如後:      第一章:法條更新及內文調整擴大適用勞基法公告等。      第二章:民法有關勞務提供契約中與僱傭契約有別之承攬契約及委任契約雖非勞動法保護範疇,惟近年來與原生的勞動生活領域息息相關,擴充增訂其民法法條減少爭議,並增訂去年10月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法第7

條之1~3競業禁止約定合理補償考量事項等規定。      第三章:增加實務上派遣契約應注意問題,職棒選手契約司法裁判、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簽訂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基法勞動契約之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等二則案例,供參思考民法僱傭契約及勞基法勞動契約類型之本質。      第四章:本章勞動契約內容調幅最大,除增修訂勞基法母法及其施行細則、勞保條例等法條外,擴充與之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司法及破產法等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關聯法條及其司法實務見解、圖解一例一休相關問題及其司法裁判與勞動部函釋、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與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職業災害「工作者」與勞基法第

59條關聯、簡述美國法退休金給付方式「確定給付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 DB)與「確定提繳計畫」(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比較我國法之企業福利性質的舊制勞基法退休金給付(確定給付制)與新制勞退條例退休金給付(確定提繳制)差異及其與社會安全制度性質之勞保條例老年給付的不同(含司法裁判、勞動部函釋與比較圖),並提供106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對照實務供參。      第五章:增訂勞資爭議處理法涉及勞資爭議等法條、補充勞基法第12條及第14條與刑法誹謗罪等法條區別及其司法裁判例、非自願性失業之就業保險法失業

給付相關規定等。      第六章:補充勞動檢查員之檢查權的法源及其職權等,並提供聲請定暫時僱傭關係狀態假處分司法案例與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勞動檢查法等法條。   本書增修訂非常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學海無涯,敬請多指教。   丁嘉惠 謹識 2017.8.於高雄的家

聯合行為中意思聯絡之探討-以中油、台塑案為例

為了解決調幅意思的問題,作者陳彥妏 這樣論述: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7條與第1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在公平會第093102號處分書,公平會處分中油公司與台塑公司,其同幅同時的調價已構成聯合行為。然雖有同時同幅的外部一致性的相同行為,內部是否存在合意的意思聯絡,是本案爭議之點。若為一致性行為,則可能違法公平法第7條聯合行為;若僅只是有意識的平行行為,則不違法。公平會運用許多理論,用以證明中油公司與台塑公司內部存在有意思聯絡的合意,其中最重要的即為一致行行為理論。除此之外,在加上賽局理論的經濟分析與促進行為的適用,將各該理論得出的結果作為間接證據;且各該間接證據也皆指向中油公司與台塑公司是存在有意思聯絡之合意的。間接證據的運用也同時是認定

聯合行為意思聯絡合意有無的重要關鍵,因間接證據的解讀不如直接證據容易且確定,因此在不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之下應肯定間接證據原則在聯合行為意思聯絡上的適用。我國公平交易法立法至今數十載,不論在學界或實務,未來還有許多值得努力的地方,盼望公平交易法將來的修正能夠更合時宜。在聯合行為認定上,不論是間接證據原則或是可能立法引進的寬恕政策都希望能為公平交易法帶來更多助益。

末法劫(1 ~ 8完世錄)套書

為了解決調幅意思的問題,作者曦霞生 這樣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