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寫的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 和蕭文生的 傳播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美國《現在行動法》(MOBILE NOW Act)也說明:《現在行動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頻譜資源有效利用與建構未來無線 ... 在聽證會中肯定FCC在毫米波頻譜拍賣中的貢獻,並期許FCC與國家電信暨資訊管理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林金龍的 專利公平正義實踐之研究:以專利紛爭解決與藥品專利為中心 (2021),提出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專利公平正義、全球化、超國界法、法官造法、強制授權、專利權濫用、專利保險、專利信託、藥品專利、國民醫療健康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陳秀菁的 個人位置資料之研究-日本法為借鏡 (2021),提出因為有 位置資料、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情報保護法、行動定位服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重點而找出了 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管或不管? 想像電信管理法草案的新世界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則補充:過去,在特許執照規範下,夢想成真者稀;如今,在新的大鬆綁環境下,只要登記就可以成為電信事業經營者,甚至可以不用登記。筆者猜想,一旦本法立法完成,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

為了解決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國內憲法、社會法及行政法學者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三法相關規定之合憲性進行學理探討,並就108年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1、782及783號有關年金改革之解釋進行評析。

專利公平正義實踐之研究:以專利紛爭解決與藥品專利為中心

為了解決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林金龍 這樣論述:

法律主要是對當代社會現存的各種價值、利益加以均衡,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高科技產業藉由實施專利權能所應考量的法律問題,亦即無異於當代社會所追求的法律公平正義。但是隨著全球化趨勢衝擊之影響,法律強調的公平正義內涵與價值在超國界法與本國法之間也不免互異其趣,以致彼此形成相互競合與衝突。尤其是專利權實施在全球化的運作之下,國際自有品牌公司(OBM)即經常藉由龐大資金與專利核心技術之優勢,動輒對於代工設計公司(ODM)與代工製造公司(OEM),以超國界法為名義之方式提出冗長的法律訴訟,抑或是不當行使專利權方式,迫使處於劣勢地位的競爭者自動退出市場競爭。顯而易見,專利權儼然已不當被濫用成為企業競爭策略

的一種選項。如此以來,原本是正當權利行使的法律救濟途徑,卻因權利人濫用權利而導致法律救濟機制的失衡。是則,相關專利權紛爭救濟途徑之中,代工科技業者如何既能夠符合本國法與相關科技產業需求之下,同時也與能與超國界法律接軌,遂成為值得深究的法律議題。無獨有偶,囿於法律全球化造成法律鴻溝與知識經濟全球化造成知識差距,以致國際社會成員間彼此之間相互競合與衝突,同時也發生於藥品專利之情形。自從2019年爆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之後,疫情也隨著人群的快速流動而跨越了國界。先進的已開發國家無不積極研發創新相關新的疫苗,以杜絕病毒的擴散與蔓延。對於貧窮落後的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而言,卻礙於無力負

擔昂貴專利藥品費用,以致於只得任憑疾病的蔓延而束手無策。顯然的,當藥品專利權的實施涉及國民醫療健康權,不免形成藥品專利權與國民醫療健康權之對立與衝突。如此以來,對於強調公平正義的法律而言,其無異形成二者間之「差別待遇」而有悖於基本人權之保障。準此,面對藥品專利權與國民醫療健康權之競合與衝突,本國法律制度之設計是否有相對因應之道,同時與現代超國界法律接軌,即成為值得探討的法律議題。有鑒於此,本文謹就「科技業者就專利紛爭得採取之法律策略」、「國民醫療健康權與藥品專利權競合關係之研究」等二項子題,以比較法學作為研究方法,進行相關資料的歸納分析與討論,除了提供學術理論探討之外,同時也希望可以提出具有參

考價值的立法政策建議,據以豐富台灣司法文化,並且與超國界法相互接軌。

傳播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傳播法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其橫跨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規等;傳播法亦屬於跨法律及傳播之法域,造成認識傳播法之困難。再加上近年來數位匯流發展神速,原有傳播法規不斷修正,新制定法規持續出現,使得傳播法內容快速變動,更不易掌握其應有之面貌。      本書以傳播法基礎理論為出發點,介紹現行相關重要之法律規定以及行政與司法實務之作法或見解,包括傳播法之基本概念、憲法對傳播行為之保障、一般法律對大眾傳播媒體傳播行為之保障、傳播法上大眾傳播媒體之基本義務以及一般法律對傳播行為之限制,希望能打開傳播法的大門,提供有興趣者瞭解我國傳播法之現狀以及相關行政與司法實務,搭起培養深入研究

傳播法的橋樑。

個人位置資料之研究-日本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電信管理法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陳秀菁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探討位置資料所涉權利保護及其法規範。隨著無線通訊的蓬勃發展,智慧型手機進入興盛時期,結合行動通訊與數位生活,早已成為現代生活之常態,更是人類科技生活中不可或缺之裝置。爾後科技服務不斷推陳出新,其中更是以位置資料之相關應用受到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以及民眾之重視,此應用可藉由通訊裝置之使用者端末訊息來確認定位,主動提供需要資訊或是相關服務,不僅讓公務機關推行政策或是非公務機關產品行銷成本更加低廉且有效率。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位置資料越來越被廣泛使用後,其所帶來風險也越來越大。倘若將利用之位置資料加以蒐集比對後即可側寫(profiling)出特定使用者生活空間及時間之略圖,進而勾勒出

使用者之生活習慣、興趣及思想等,將會對於民眾隱私權造成莫大之衝擊。因此,各國也注意到此一隱憂並逐漸採取管制手段加以規範,如:歐盟之GDPR以及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已先後將「位置資料」規範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範圍。反觀我國,對於位置資料之討論微乎其微,更無相對應之定義,若以目前法制是否足以因應當前多樣科技服務狀態下之個人即時監控之疑慮,亦容有討論空間。故本文欲從此論點出發,聚焦於位置資料之使用與權利保護,檢視目前法制之規範,並進一步探討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因應COVID-19之疫情肆虐,利用位置資料防止疫情擴散之相關政策,如:健保卡串連旅遊史、電子圍籬、簡訊實聯制、公布確診者足跡等之適法性及適當性探討

。最後,透過分析日本法制以審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之不足,提出相應之建議規範,期盼能對此問題貢獻棉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