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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王國樑所指導 胡議文的 我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稽徵績效之研究-三階段資料包絡分析法之應用 (2009),提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三階段資料包絡分析法、隨機邊界分析法、技術效率、規模效率、地方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黃鉦堤所指導 劉羨玉的 逕行註銷車輛使用牌照稅政策之研究-回應性評估之途徑 (2006),提出因為有 逕行註銷、使用牌照稅、回應性評估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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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稽徵績效之研究-三階段資料包絡分析法之應用

為了解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的問題,作者胡議文 這樣論述: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績效之良窳攸關地方政府庫收,更直接影響地方經濟成長、資源配置效率與所得分配之公平;本文試圖採用能排除外在因素與隨機干擾之三階段產出導向資料包絡分析法(以下簡稱DEA),針對23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2004年迄2008年資料進行管理效率評估,再以隨機邊界分析法(以下簡稱SFA)分離外生因素及隨機干擾以調整各機關產出至相同基準後,再評估排除外在與隨機干擾因素的管理效率。未考慮外生因素與隨機干擾的DEA效率評估結果顯示,有高達88.7%及82.6%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分別於技術效率及純技術效率上尚有改善空間。第二階段SFA估計結果顯示,土地移轉現值、機關內大專畢業以上員額之比例及員額平

均年齡對管理效率皆有正向影響;而總統大選期間及有高鐵停靠站之縣市除對部分產出無顯著影響外,對管理效率之提升亦具優勢;然而,服務轄區土地面積與實徵淨額之效率呈負相關,卻與違章漏稅裁罰效率呈正相關;地方首長選舉期間除為避免清理欠稅招致民怨而降低技術效率外,對其他管理效率則皆呈正相關;又都市計畫面積占稽徵區域比例與地方稅實徵淨額之管理效率呈正相關,卻與欠稅清理效率呈負相關。調整後之DEA結果顯示各項效率值與調整前比較皆存在顯著差異,顯示排除外生因素與隨機干擾影響以避免效率值被錯估確有其必要性;但仍有高達93.05%及68.7%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分別於技術效率及純技術效率上存有改善空間;又多數稽徵機關

處於規模報酬遞增階段,即產能過剩而造成資源浪費。另與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成績比較分析,在規模效率平均值排名方面,除臺南市外,甲組機關排名普遍優於乙組機關;但純技術平均效率值之排名卻有一半以上之甲組機關表現反而不如部分乙組受評單位;顯示甲、乙組之分類歷經多年仍沿襲舊有分組將使各機關未能於適合之群組中受考而錯估其績效。基於上述實證研究結果,本文提出下列政策性建議:一、建議逐期分階段調整人力及預算至最適規模,以善加運用資源降低產能過剩情形。二、建議各機關應引用環保之共乘概念,加強政府機關間橫向溝通、聯繫與合作。三、若情況允許,建議可不區分甲乙組針對全體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考核。若人力、時間或其他情況不

允許,建議研擬具體方案隨各機關規模改變而有重新分級之機制。四、建議甲組機關亦可選擇純技術效率較佳之乙組機關作為觀摩學習之對象。五、建議財政當局可考慮將外在因素之影響納入評核,以提升考核之信度與效度。最後,臺灣自2010年底起將有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考核編組方式勢將有所變革,有待後續研究者追蹤探討;而改制後所引起之資源重分配亦可作為未來之研究議題。

逕行註銷車輛使用牌照稅政策之研究-回應性評估之途徑

為了解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的問題,作者劉羨玉 這樣論述:

「逕行註銷車輛」停徵使用牌照稅,自87年4月實施以來已8年有餘,本項政策原係為配合監理機關「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至註銷前一日的計徵方式,期能達成與監理機關行政作業之一致性及簡化稽徵作業與簡政便民等目標。然而由於台灣省各縣市使用牌照稅係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代徵,致政策實施過程中衍生諸多問題,且因監理機關人力普遍不足,於列印、移送違章處分書至稅捐機關審理時,甚或逾處分期間或核課期間;另外實務作業經常發現牌照遭移用或身分被冒用等問題;各界反映不一,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成為相關利害關係人關注的話題。本研究屬回應性評估(responsive evaluation),著重於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內心感受,及利害關

係人的訴求、關切、爭議等概念性的認知與思考的探討。循此,本研究依據政策評估理論,建立評估標準,考量不同政策利害關係人所關注面向,就政策執行效果分析逕行註銷車輛停徵使用牌照稅所衍生之問題、與政策制訂過程關係,藉由研究結果,提供政府機關政策制訂過程之建議,及作為修正使用牌照稅法參考。經以政策評估指標對該政策相關利害關係人深度訪談及問卷調查研究結果發現,逕行註銷車輛停徵使用牌照稅政策造成稅收大量流失、稽徵成本增加、行政效率低落、不便民及增加納稅人負擔;另大部分受訪者皆表示稽徵作業繁複,且違章、復查案件劇增,須增加人力支應等負面效果。顯見該政策似得改弦更張。基於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28條規定及使用

者付費之原則,逕行註銷車輛均應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宜儘速發布解釋令或修法解決。至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計徵方式如能與交通部協商獲致共識亦恢復課徵,則其所衍生的相關問題可望獲得解決。更重要的是,政策制定過程,須擴大利害關係人參與,俾提高政策實施之可行性,減少政策實施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