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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兒子摔斷手!消防夫妻怒向麥當勞「索賠7060萬」 - 新鮮事2.0也說明:... 土城的一家麥當勞發生孩童安全事故,據悉當時5歲的蔡姓男童在遊戲區攀爬 ... 開庭時法官質疑蔡姓夫妻從頭到尾主張只想求償孩子受傷該討回的部分,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詹森林所指導 王勢豪的 論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2012),提出麥當勞遊戲區受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商品責任、服務責任、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缺陷、瑕疵、欠缺。

最後網站[新聞] 兒摔斷手消防夫妻求償麥當勞7千萬丟工作 - PTT Web則補充:開庭時法官質疑被告,檢舉業者建築違規土地分區違規,和小孩受傷有什麼關係,還舉例若發生 ... 167 F 噓ru899: 結果我小孩三歲從來沒玩過麥當勞遊戲區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麥當勞遊戲區受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為了解決麥當勞遊戲區受傷的問題,作者王勢豪 這樣論述:

本論文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在閱讀、整理並分析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共超過650筆判決後,發現近15年來,原告以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作為請求權基礎之一的裁判數量,大致上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在這樣的趨勢之下,對於商品責任或服務責任之相關構成要件的研究,應有其實益及必要性。至於本論文之研究主題「消費者保護法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實務見解對於此一要件在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上的操作,分別有其異同之處。在兩者之共同議題方面,首先,針對可合理期待之安全的判斷標準,法院判決文字 大多均以「一般消費者」或「一般社會大眾觀點」作為出發點,來認定系爭商品或服務是否具備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修正前的「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或是修法後的「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二,實務見解不論是在論述商品責任或服務責任時,常會以「消費者通常合理使用或接受系爭商品或服務」作為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主張商品責任或是服務責任之前提要件,並要求消費者須舉證證明自己係合理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然而,此項實務見解實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有所扞格,顯然不當地加重了消費者之舉證責任,容有檢討空間;況且,若損害之發生確實是肇因於消費者不當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設計中,仍有因果關係或與有過失之要件或機制可作為把關,實務見解實在毋須過度甚至不當地強調此一要件的地位或重要性。第三,本論文認為,即使系爭商品通過認證、檢驗,或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僅得作為系爭商品具備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參考因素或是最低標準而已;惟若企業經營者若能證明系爭服務確實通過檢驗或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應可推斷系爭服務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在兩者之個別議題方面,針對商品責任,首先,法院判決常因商品經消費者使用一段時日後始出現缺陷,而排除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即欠缺可合理期待安全性的可能性,或認消費者未能舉證系爭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即欠缺可合理期待安全性,從而駁回消費者關於商品責任之請求。然而,此項實務見解,不但不符合消費者之期待,亦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有違,而不當地加重了消費者之舉證責任。第二,本論文認為,當系爭商品在事故中毀損滅失,而無法作為事後鑑定之

客體時,「同款商品」之鑑定結果與「系爭商品」是否具備可合理期待安全性間,僅有負面推論之可能,而無必然之正相關。詳言之,若企業經營者所提出之同款商品的鑑定結果被認為有缺陷,則應可認定系爭商品亦不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更重要的是,縱使企業經營者所提出之同款商品的鑑定結果被認為是符合標準,亦不必然可認定系爭商品即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針對服務責任,首先,法院判決在論述服務責任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時,容易與行為人之過失混為一談,法院必須清楚分辨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服務責任與傳統民法上之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責任在歸責事由上的差異,才能避免此一問題。第二,當系爭服務符合同業標準時,固然可認定系爭服務本身確實

具備該同業標準所描述之品質,惟同業標準僅適合作為服務具備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最低標準」,縱使系爭服務與同業標準一致,尚不能當然認為系爭服務即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