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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洪國鎮的 創投基金之運作—以股權設計為中心 (2019),提出9943股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創業投資、創投基金、特別股條款。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9943股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創投基金之運作—以股權設計為中心

為了解決9943股利的問題,作者洪國鎮 這樣論述:

創業投資,係指創投資金對新創產業進行股權投資,期盼所投資公司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通過股權退出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其主要目的在於支持「新創事業」,並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股權資本,而非以經營產品為核心。同時,創業投資的經營方針是在高風險中追求高回報,所以特別強調新創產業的高成長性,希望以取得少部分股權,並通過資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進新創公司發展,使資本增值。一旦公司發展起來,股票可以上市,創業投資人便通過在股票市場出售股票,獲取高額回報。惟創投模式下,創辦人最初投入現金不多,但持股比例很高;反之,創投基金對公司提供絕大部份的研發和營運資金,但持股比例卻偏低。而投資講求的是將本求利,基

於出資比例的不對等,故創投基金於投資前通常會要求創辦人給予特殊權利之特別股,以確保其經濟上利益。且為確保其投資利益,創投基金還會與創辦人約定對公司擁有一定控制權之特別股,以便就公司經營方向創辦人表達意見,並監督創辦人所為之決策有無損害其利益。又新創公司成長過程中,無法保證最終公開發行成功,創投基金於評估新創公司未來是否仍有發展之機會以及有無退出獲利之可能後,倘決定退出投資,如何將損失降到最低甚至小有獲利,均仰賴特別股條款之保護。一個新創公司以未來的發展吸引創投基金,以「特別股的條款」來保障創投基金。由於創業投資契約之股權設計在國外行之有年,相關配套規定亦較臺灣完善。倘能借鑑外國有關制度設計並構

建出一套符合臺灣自身公司文化之規範,將可使全球投資人對我國投資環境有所改觀。故本文欲從經濟利益、控制權、退場機制等三個主要面向出發,探討創投基金於不同時段介入新創公司之可能股權設計,並歸納我國法令、行政實務、法院實務之見解,同時觀察外國法之運作情形,設計出合適的股權條款,以為國內外創投基金投資我國新創公司時之參考指引。同時釐清個別股權條款設計的背後含義,提供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