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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史無前例訪談數位臺灣重量級潮流推手,以他們精采的微觀生命史搭配珍貴影像,帶你見證八〇年代,臺灣火焰般的炙熱與輝煌。   ★重量級人物精采深度訪談★   臺灣首代服裝設計師、造型師 呂芳智、洪偉明      把麥當勞帶進臺灣的美式餐飲之父 孫大強       縱橫電視綜藝沙場四十年的製作人 「商姐」商台玉      舊日臺北約會聖地iR 幕後推手 邱柏庭       流行教父・ATT 吸引力董事長 戴春發       第一間合法舞廳KISS Disco創辦人・ 文華東方董事長 林命群   ★當代潮人專訪★   「APUJAN」詹朴、「貓下去」陳陸寬、「flying V」鄭光廷 、「百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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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研究-以犯罪組織認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att夜店的問題,作者王俊喨 這樣論述:

2014年9月14日凌晨一時左右,於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上ATT 4 FUN大樓的知名夜店「Spark」外,發生了震驚全國的殺警事件。由於當時有民眾在「Spark」聚眾滋事,時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刑警)於接獲線報後,即著便服於值勤外時間前往關切,不料卻遭約50名黑道份子持棍棒及刀械圍毆,導致該偵查佐當場身亡 。該事件可謂是台灣治安史上,最兇惡的警察遇害案件,不僅造成一名警職人員殉職,更如同掀開一絲薄紗般,揭露出台灣黑道份子猖狂不羈之問題。回顧我國防制黑道份子犯罪之法律,除了刑法總則的「正犯與共犯理論」以及實務肯認的「共謀共同正犯理論」外,一直以來僅以「刑法第154條」、「檢

肅流氓條例」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者為主。其中刑法第154條規定,由於其構成要件過於簡略,往往在司法實務適用上無法有效發揮嚇阻犯罪之功能。又檢肅流氓條例相繼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4號、第523號解釋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更在2008年2月1日作出大法官釋字第636號解釋,針對該條例違反司法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部分提出嚴厲批判,進而在隔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廢止,於同年月23日廢止失效。而觀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1996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已逾二十個年頭,社會情勢及相關法制已有大幅變動,然而國內的黑道、幫派卻仍方興未艾,且檢察官及法官亦鮮少運用該條例,追究其原因,應為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中,關於「犯罪組織」之概念過於複雜且含糊,且該條例中之諸多設計又與現行實體法或程序法之設計有著相當大的差距。另外在此同時,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 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已於2000年12月12日開放各國簽署,2003年9月29日生效,為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並將該公約國內法化 。綜上所述,確實有重新檢討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必要。職是之故,本文之研究目的即擬探討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實務適用上與學理評析上所產生之法律問題,並針對相關規範提出修正建議,期能有效遏止黑道份子之囂張行

徑,對社會治安有所幫助,使民眾生活更有保障,亦符合法治憲政及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