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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陳乃甄的 外送平台適用民法第188條之研究 (2021),提出foodpanda合作夥伴專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送平台、外送員、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翁于媃的 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法律關係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外送員、平台業者、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勞動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foodpanda合作夥伴專區的解答。

最後網站美廉社攜熊貓明年Q1衝300家數位柑仔店 - 工商時報則補充:此次與foodpanda獨家結盟打造數位柑仔店,將原先服務半徑從250公尺瞬間打通到5公里。 「數位柑仔店」預計在2022年達到在地服務滲透率達30%,此次獨家合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foodpanda合作夥伴專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外送平台適用民法第188條之研究

為了解決foodpanda合作夥伴專區的問題,作者陳乃甄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進步、網際網路發達、人民生活及飲食習慣改變,對於外送平台所提供之外送服務有高度之依賴性。外送平台之服務為人民生活帶來便利性,亦同時創造可觀的經濟價值,然其亦衍生相關之法律爭議問題。在現在代人民生活中佔有一席之地的外送平台服務業,在創造新型經濟型態以及新勞務提供態樣的同時,亦帶來層出不窮的爭議案件,如車禍案件、侵權行為案件等,讓眾人不得不重視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兩者間的法律關係爭論不斷,究竟兩者間為勞動契約關係,抑或是承攬契約關係,此攸關到外送員可否適用相關勞動法令的權益。在未有明確認定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的情形下,兩者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何,實值得討論。與外送員執

行外送服務有關之爭議案件,不只車禍,尚有其他侵害第三人權利之侵權行為案件,此時,可否適用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要求外送平台業者與其外送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攸關到兩者間之法律關係,亦即究竟應屬勞動契約關係(僱傭關係)而有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適用,抑或是屬承攬契約關係,而應適用民法第189條定作人責任之規定,亦為值得探討之部分。以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侵權責任之法律問題,本文擬先探討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進一步探討我國民法第188條之爭議問題,並透過比較法之研究方式,參照外國立法,比對出差異性,再以外國之相關規定做為我國民法第188條之修法參照及建議。

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法律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foodpanda合作夥伴專區的問題,作者翁于媃 這樣論述:

現行消費習慣改變及新冠狀病毒(COVID-19)肆虐等原因影響下,促使新型態商業模式之平台業者經濟興起並達到興盛,該新型態商業模式稱為零工經濟,零工經濟業者不管經營模式或所需勞務給付類型皆為新型態樣,其在現行法律的架構下具有其討論空間。在新型態商業經營模式之零工經濟下最具代表性之外送經濟,在此新型態商業模式下,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所簽訂之勞務契約及勞務實際給付時之特徵皆無法對應合適之法律關係,並在勞務給付者也就是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為多接單賺取較多報酬之因素下搶快造成車禍事件頻傳,且在平台業者單方面調整外送服務之計件報酬下造成外送員不滿,產生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之權利義務無法受到保障受到關注,

引發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之法律關係受到討論。在其勞務契約之認定及其定性產生爭議,使其具有假承攬真僱傭之情形產生,因其勞務給付類型為非典型勞務契約性質,就其非典型勞務契約所對應之法律有名契約產生適用上困難,使雙方當事人所應適用法律效果產生歧異,本文以平台業者兩大龍頭業者foodpanda、Uber Eats與所屬外送員所簽訂之勞務契約進行探討。在勞動部所認定之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所訂定勞務契約屬性從日前認定為僱傭契約而非承攬契約後,並在近期認定其勞務契約具有走向承攬契約之趨勢,就平台業者而言皆主張其勞務契約屬於承攬契約非為僱傭契約,而就外送員與平台業者foodpanda及Uber Eats所簽訂之勞

務契約與實際給付勞務之狀況皆為無法適用典型勞務契約,雖勞動部已制定關於外送服務與認定勞動關係之相關行政指導。惟該行政指導僅為提供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為外送服務交通事故預防及對於外送食對於食品應盡到相關注意義務,並非主管機關對於平台業者與所屬外送員間勞務契約之強制性法律規範,其僅作為界定勞務契約之參考依據,對於勞務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未盡到相關保障。綜上勞動部、平台業者所認定勞務契約之定性與外送員為外送服務之勞務給付情形極為分歧,且大多數外送員認定其勞務契約之定性是受到所屬平台業者影響而為認定,而在事故發生時或需主張相關權益才產生認定之爭議,故就勞務契約之勞務契約屬性為何應就其所勞務給付型態、平台業者

對於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時之相關要求…等相關內容做實質認定,非就業者及外送員所提出契約名稱外觀作認定。本文之研究架構以就民法勞務契約分別就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作為探討兩大平台業者分別就外送員與foodpanda或Uber Eats與間勞務契約之特性,並輔以現行制度下勞務契約認定,仍為分歧之保險業者與保險業務員間勞務契約之作為外送員勞務契約之界定過程。以學說與實務上所提出認定標準及見解,作為分析與探討,採取文獻分析方式,以基礎理論為出發,再透過相關文獻的蒐集、分析與歸納,具體針對現行制度運作上之問題及實務判決之案例為檢討,證成就外送員勞務契約之定性及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