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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林良榮所指導 潘宗璿的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2021),提出foodpanda外送員規則202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勞工、外送員、外送員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吳姿慧所指導 龔煜智的 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 (2021),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外送平台、僱傭、承攬、勞動關係、從屬性、AB5法案、中國判決的重點而找出了 foodpanda外送員規則2021的解答。

最後網站11月申請UberEats 外送合作夥伴@ 鍵盤五六則補充:在註冊前,請確認是否備妥文件(良民證、身分證、駕照、行照、強制險證明),. 2.下載「Uber Driver - 合作駕駛專用」 app,註冊帳號並上傳文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foodpanda外送員規則202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為了解決foodpanda外送員規則2021的問題,作者潘宗璿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及個人通訊設備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產生了許多了新形態的商業模式,新興如Uber、外送平台等模式,企業也更容易藉此使用企業外勞動力,同時,此類企業外工作者面臨到勞動保護缺失的問題,在與傳統僱佣模式不同的新型態工作中,面臨工作者無法受到既有的勞動法保護之問題。對此外送員開始凝聚集體力量組織工會法上之工會,但我國對於工會法上勞工是否應與勞動基準法相同尚無定見,本文即以平台外送員是否為工會法上勞工為研究對象。而在先進各國中日本在地緣關係與社經文化上與我國較為接近,對於我國勞動法制有深刻的影響,且其有關工會法上勞工之判決與學說討論發展至今有累積相當數量。同時,日本政府自2018年前後即有注意

到外送員等個人工作者之勞動問題,直至2021年由日本內閣為首的政府部門提出以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規劃。最後,日本也有以平台外送員為主的工會,且相當積極地與外送平台進行協商,可作為工會運動的模範。因此日本法制之經驗應可作為我國的借鏡。作為結論,本文認為我國工會應建構獨立的勞工概念,盡可能地讓更多的工作者可以組織工會,並且在我國未來的立法政策上,可以採用日本政府提出之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並制定類似日本下請法,以增加對於個人工作者的工作條件保護。

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

為了解決foodpanda外送員規則2021的問題,作者龔煜智 這樣論述:

近年來,餐飲外送平台於我國興起,以便捷的線上訂餐、實體取餐模式,成功吸引許多消費者使用,亦有不少工作者投入外送員行列,成為新的「非典型勞務型態」的從業人員,而平台與外送員簽屬「承攬服務條款」,雖然於表面上外送員具有高度自主性與承攬無異,但自2019年開始接連發生外送員於送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但平台卻以雙方為承攬關係為由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才使得政府與民眾開始審視平台與外送員之勞動關係,發現平台與外送員實際上的勞務運作模式,並非如承攬一樣具有高度自主權,依然是受到平台的控制,而雖我國勞動部針對平台實施稽查,要求改善,但對於這類新型的勞動類型,法院對於其勞動關係之判決稀少,尚處不統一之狀況。對比

平台經濟發源地美國加州、發展興盛之中國,不僅有大量判決,並且亦有政策針對規定,故本文參考加州與中國在勞動關係判斷之上相關判決,與我國勞動法規與實務運作進行比較與參照,希望能較為我國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之勞動關係為參考。本文首先探討何為平台經濟與外送平台之商業運作模式,主要針對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為分析,並針對外送員於實際執行勞務中可能有受平台控制之處列舉,代入我國勞基法之勞動契約認定,藉以分析外送員是否符合勞基法勞動契約之認定,受有勞基法之各項保障。其次,比較美國加州實務上針對平台從業者之勞動關係認定之判決,參酌美國是如何認定平台勞工的勞動關係,與AB5法案所訂立之

保障與所受到的挑戰;另外,中國實務上對於外送員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與政府如何透過行政保障外送員之勞權,均值得我國參考。最後比較我國與美國加州、中國對於勞動關係認定之差異,探討我國政府與其他兩國針對外送員所做出之保障。於結論中,將學者針對我國外送員勞動關係該如何認定之改善方式加以探討,以期能更加落實外送員之權利保障與勞動身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