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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專治皮膚、糖尿病、高血壓: You are grounded! - 張肇烜診所也說明:英文會話課的時候,Ms. Lois口沫橫飛地講有關corporal punishment(體罰)的議題。其中講了一句"You are grounded!"(你被禁足了)!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劉雅涵的 父母懲戒權範圍之法實證研究:體罰的合理界線 (2020),提出grounding禁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第1085條、懲戒權、必要範圍、兒童虐待、不當管教、合理懲戒、實證研究、體罰、羅吉斯迴歸、卡方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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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grounding禁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父母懲戒權範圍之法實證研究:體罰的合理界線

為了解決grounding禁足的問題,作者劉雅涵 這樣論述:

據衛福部統計,父母對子女的不當管教為近年我國兒虐發生的重要原因,此顯示一個困擾眾人許久的難題:體罰與虐待的界線究竟如何分辨?從法律層面剖析,我國民法第1085條賦予父母於「必要範圍」內得行使懲戒權懲戒子女,然而必要範圍如何判斷,實缺乏明確標準。 為釐清懲戒權的行使界線,本文分別從學理及實務兩方面探討。首先本文於第二章回顧我國學說關於懲戒權之基本概念,並於第三章以美國作為比較法之借鏡,結果發現「懲戒手段」與「傷勢」係判斷懲戒合理與否較重要之因素,同時亦整理美國實定法及判例法上判斷合理懲戒之標準,以填補我國學理討論不足之處。 然若欲真正解決本地懲戒權判準不清的問題,僅有理論的研究並不

足夠,更需要對國內社會實際發生的現象進行整理分析。因此本文接著以法律實證研究之方法,搜集臺灣2012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與懲戒權相關之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共127則、包含177個懲戒事件作為研究樣本,經敘述性統計、皮爾森卡方檢定以及羅吉斯迴歸(logistic regression)後等統計方法分析後,發現「懲戒手段」、「傷勢」、「懲戒原因」與「懲戒人身分」係較顯著影響我國法官判斷懲戒過當與否之因素,而其中又以傷勢最為關鍵。本文亦發現若是以徒手打臉、頭部、或耳朵;或用硬質工具(如皮帶、棍子)打臀部以外的部位等手段,以及傷勢出現在頭部、臉部或生殖器、臟器時,被認定逾越懲戒權的機率

相當高。 此外,本文亦對個別裁判的內容進行分析,整理並歸納我國法院認為「合理懲戒」之共同特徵,結果發現在涉及刑事案件時,法院似乎採取較嚴格的標準,多要求子女未成傷,或需為非身體接觸型(如罰站、禁足)之懲戒手段,只有在較特殊的原因(子女玩火等危險行為)下,法官才放寬傷勢與懲戒手段的合理標準。而民事及家事法院則接受輕微傷害、或打手心、打臀部等懲戒行為,亦常見只要係有正當理由、而非無故懲戒,仍符合懲戒權必要範圍的見解。 基於上述的研究發現,本文提出判斷「懲戒合理與否」之建議流程,以及父母如何避免不當管教子女之建議。本文之研究成果除了發掘法官在裁量涉及不當管教的體罰案件中,較注重之因素、及

較能一致適用的判斷標準外,同時亦驗證過去文獻常用的兒虐風險指標(如衛福部之兒少受虐危機診斷表、及衝突行為量表-父母兒童版(CTSPC))某程度能反映法院判斷懲戒合理與否的標準。透過本文對大量裁判進行的實證研究,使得原不明確的懲戒權範圍,有更清晰的判斷準則與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