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土地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寺廟土地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林育智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寺廟登記之申請程序及應備表件,特 ... 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更名或移轉登記為寺廟所有,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區公所函轉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一品所出版 。

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所 張梅英所指導 陳珮瑜的 由舉證責任分配觀點論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權利證明文件規定之妥適性 (2009),提出寺廟土地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舉證責任減輕、舉證責任分配、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權利證明文件、Rosenberg規範學說。

最後網站未辦理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則補充:(六)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無則請於寺廟登記表、寺廟登記證應行補正事項欄註記之)。 (七)土地租賃契約(含已申辦承租中之公有土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寺廟土地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寺廟土地登記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寺廟土地登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民政局(3/17)】

#桃園市土地公廟用地合法化

台灣土地公廟密度最高的地方,就在我們桃園區,共有兩百多座的土地公廟,其中多數為未完成登記的宮廟,也有許多座落於公有地上,屬於佔用公有土地的狀況,以致無法順利辦理寺廟登記。

因此智翔也建議,請民政局協助這些位於公有地的土地公廟來租用,進而辦理寺廟登記,為長期的寺廟登記問題做解套。

宗教科則補充說明,多數無法登記的土地公廟原因為建使照與產權問題,目前也會根據《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來依公廟需求辦理會勘,並計算租金。

智翔也知道兩百多座土地公廟,業務龐大,需宗教科多花費心力了。

#桃園市立殯儀館空污管制

殯儀館每日都會焚化金紙、庫錢,數量龐大,因此殯儀館及周邊業者在焚化時的空氣品質,對市民健康的影響不容忽視,所以今天智翔請教民政局,是否有空污處理設備、監測設備?監測項目為何? 另,當設備損壞待修時,金紙、庫錢如何焚化? 若在桃園殯儀館新增一套燃燒效率更高的設備是否可行?

對此,殯葬管理所回覆,今年的環境監測會納入粒狀污染物、氧氮化物、一氧化碳等,相關數據會提供環保局,也都會放在網站上,但尚未有PM2.5的項目。

而新增焚化設備一事,民政局長回覆受限於經費,向中央爭取也尚無結果,目前正進行內部檢討思考其他替代方式,研擬殯葬基金或許可行,對此智翔也建議,以殯儀館只有一套設備而言,難免有損壞維修無法負擔焚化需求的時候,若有另一套交互使用,對設備的檢修保養,進而提升燃燒效率,對減少空污也有幫助。

#桃園大廟口派出所活用

桃園大廟口派出所耗資1,872萬元修復,現已交由民政局管理,如何在保留歷史建物功能、結合在地信仰以及舊城區發展歷史等面向上做活用,民政局未來有無活化利用的計畫?

宗教科回答,除了會繼續維持文資地位與維護外,也會與鄰近宗教團體合作,一樓會以諮詢做使用,二樓來策展,並辦理講習;另鄰近的商圈景點,也會結合納入,舉辦小旅行,訓練志工等,預計兩個月會有一檔活動。

由舉證責任分配觀點論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權利證明文件規定之妥適性

為了解決寺廟土地登記的問題,作者陳珮瑜 這樣論述:

日治時期原為寺廟所有之土地,由於彼時已移轉但尚未辦理登記,或已移轉登記卻為日本政府沒入,至今仍為其管理、使用、收益,又因光復後國家主權轉移,尚未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辦理申報,致該類土地登記為公有,其存在之型態實質為私有,形式為公有,造成所有權與使用者不符之現狀。根據內政部統計結果,這類土地仍有45,000多筆尚未解決,為解決公有土地之問題,避免影響土地有效利用及損害民眾之權益,民國96年3月21日,立法頒布地籍清理條例,內容詳列:申請贈與之權利主體及資格、申請贈與之條件等,並於97年2月5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70081787號令訂定寺廟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以為執行,自97年7月1日施行。然寺廟

申請贈與應檢具之文件,有日治時期及非日治時期之證明文件,能取得與不能取得,在法條設計上卻課受贈者全然負擔之義務,由於日治時期土地物權的設定、轉移,係因當事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無需任何公示方法。故不動產權利之得喪變更不受未辦理登記之影響。又該類土地至今管理、使用、收益已超過50餘年以上,社會必覺其為正當而信賴之,基於長期存續保障之觀點,應對長期存續的一定事實狀態加以承認與尊重。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未辦理申報,至今因年代久遠,取證困難,舉證責任全然由受贈者負擔,將造成失權之結果,此即舉證責任分配產生問題。為檢討舉證責任分配之妥適性,考量公私雙方權利之均衡維護,先釐清寺廟與政府機關能

取得、不能取得之證明文件,及舉證責任分配之權屬,確立舉證責任分配之態樣,並建議政府修法明文規定當舉證困難時,得以舉證責任減輕或轉換之規定。建議舉證責任分配之方法,以Rosenberg所創之法律要件分類說(規範理論)為基礎,並參考德國法上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相關理論以協力(證明)負擔為定位之支配領域說為第一優先順序,及大法官會議解釋537條申請人負協力負擔之義務,職權調查為例外。就舉證困難或不能之文件,如契字或遺囑等,以舉證責任減輕,免檢具日治時期之權利證明文件,採替代文件作以茲證明,舉證困難之文件,如非都市土地之非公共設施及申請分區、用地變更之證明文件,除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外,採舉證責任分配轉換由

政府負擔,以合乎舉證責任分配之妥適性。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寺廟土地登記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