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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的髒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皓玲寫的 捍衛弱小者(神叢143):兒少保護之防範與治療 和余華的 我只知道人是什麼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轉錄】看美國影片必須瞭解的英文粗語髒話 - 痞客邦也說明:來自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300342/ 一.優雅罵人1. Stop complaining! 別發牢騷! 2. You make me sick!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光啟文化 和麥田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琬珊所指導 陳俐廷的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2021),提出罵人的髒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名譽、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恒達所指導 林華恩的 食之無味,棄之可惜?-論公然侮辱罪之解釋困境與將來展望 (2020),提出因為有 公然侮辱、名譽法益、言論自由、合憲性解釋、仇恨性言論、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1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罵人的髒話的解答。

最後網站100年前台灣人的髒話比我們還狂!槓上神明就算了,最長32個 ...則補充:100年前台灣人的髒話比我們還狂!槓上神明就算了,最長32個字我不信誰唸得完 · 詛咒別人死就算了,還咒人家不得好死 · 與其罵「幹X娘」,不如直接罵開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罵人的髒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捍衛弱小者(神叢143):兒少保護之防範與治療

為了解決罵人的髒話的問題,作者吳皓玲 這樣論述:

  作者邀請您大著膽子一起來閱讀這本書,希望本書的內容能幫助人們理解兒童是需要成人多費一些心思來保護的。本書所探討的主題一直被歸類在「性醜聞」的範疇中,沒有人喜歡聽到性醜聞,避之唯恐不及。但如果性醜聞中的受害者是青少年、兒童或者甚至是嬰兒呢?他們因為加害人的惡行成為醜聞的一部分,許多受害人雖然感到痛苦萬分卻終其一生不敢承認自己與這種醜聞有關。因為在我們的社會中,性是一種私密的行為,以性來加害他人,或是受到性虐待,則更是必須掩藏的秘密。由於大家都不敢談性,究竟有多少兒童和青少年受到性侵害是一個很難偵測的數字;但世界上性虐待兒童的事件卻一再地發生。本書從社會人士和聖職人員兩種群

體來探討性虐待兒童和青少年的現象、成因、處理、預防和療癒方法,希望藉這些資訊的傳播,能讓世上多一些願意保護孩子們免受侵害的志願者,並且一起思考還有什麼方法可以遏止侵害兒童惡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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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秋季旅遊浪漫出發!!各國超夯玩法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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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為了解決罵人的髒話的問題,作者陳俐廷 這樣論述:

本文之問題意識為:何謂名譽?探討名譽的具體內涵為何?針對名譽的具體內涵,又應以如何之方式始能適當且正當的保護名譽?從一開始對名譽的發展及抽象的探討,並透過實務對於公然侮辱罪認定之限縮,連結到是否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最後重新檢視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與刑罰。名譽是社會互動下的產物,在我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影響著他人如何看待我們以及我們如何看待自己。名譽對於我們的社會和經濟系統的正常運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除了有助於對無法直接接觸之人進行評估外,更具有預測他人行為的作用。本文認同普通法系對於名譽的三個概念,即名譽的具體內涵包含「財產」、「榮譽」與「尊嚴」,這三個內涵在我們的生活中

、甚至人生中,為重要的構成部分,名譽應受到法律之保護毋庸置疑,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公然侮辱罪在犯罪成立之各個階段中,從構成要件到阻卻違法之適用,層層受到為數不少之實務見解嚴格之解釋與判斷,學界與實務界更有將本罪除罪化之聲浪,以上種種似乎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虛」的部分。由於名譽具有財產之內涵,故而以具有損害賠償功能之民事程序,似乎更能在實質上填補被害人所受到名譽之侵害,另如發生在網路言論平台或網路虛擬遊戲世界中,基於於網路之特性,輔於該平台或遊戲之內部機制「恢復」被害人之名譽,進而回到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在現行

公然侮辱罪尚未經立法院廢除或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且立法院甚至於110年將侮辱公務員罪之刑度加重之立法趨勢,然而就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所言「一個人的粗俗之詞可能是另一個人的抒情詩。」,本文認為當前實務在處理公然侮辱罪之案件時,應參考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所提出之「兩階段判斷標準並輔以利益衡量」,使本罪實質上一同適用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以衡平名譽之保護;在科刑上則應科以罰金,縱於案情嚴重時處以拘役,仍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以期實質上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

我只知道人是什麼

為了解決罵人的髒話的問題,作者余華 這樣論述:

現代版一千零一夜,余華獨有的「說故事時刻」。文學包羅萬象,我說到現在也沒說出多少來,但是有一點是我最後要說的,就是文學最重要的是什麼?就是人。——余華/一個波蘭人說下了一句讓我難忘的話。這是一個沒有什麼文化的波蘭農民,他把一個猶太人藏在家中的地窖裡,直到二戰結束,這個猶太人才走出地窖。以色列建國後,這個波蘭人被視為英雄請到耶路撒冷,人們問他,你為什麼要冒著生命危險去救一個猶太人,他說:我不知道猶太人是什麼,我只知道人是什麼。「我只知道人是什麼」這句話說明了一切,我們可以在生活裡,在文學和藝術裡尋找出成千上萬個例子來解釋這句話,無論這些例子是優美的還是粗俗的;是友善和親切的,

還是罵人的髒話和嘲諷的笑話;是頌揚人的美德,還是揭露人的暴行——在暴行施虐之時,人性的光芒總會脫穎而出,雖然有時看上去是微弱的,實質無比強大。生活是那麼的強大,它時常在悲傷裡剪輯出歡樂來。每個故事都有一個靈魂,有時候靈魂是幾個細節,有時候靈魂是一句話,有時候靈魂可能就是一小段的描寫。余華是當代最受國際矚目的華人作家之一;他的長篇小說一出版,立即獲得全球版權的注目,迄今已售出海外版權四十種語言版本。他長年受邀世界各國活動及演講,本書是余華十幾年來,走出國際,與世界文學接軌的經驗談。參加耶路撒冷國際文學節,談猶太人大屠殺與集中營故事;南非看世界盃足球賽,思考為什麼全世界的球迷為己方球迷助威時都用髒

話罵對方球隊;到義大利為精神病患進行演講,談文學與愛情……余華用一個個故事,輕鬆卻深刻的呈現出有如他的小說一樣強大的震撼力,這宛如現代版的一千零一夜,是余華獨有的「說故事時刻」,平實卻動人。

食之無味,棄之可惜?-論公然侮辱罪之解釋困境與將來展望

為了解決罵人的髒話的問題,作者林華恩 這樣論述:

本論文將針對公然侮辱罪(下稱本罪)保護法益、構成要件與刑法第311條阻卻不罰事由之實務及學理解釋現況進行詳盡介紹,且主要本於調和名譽法益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衝突之憲法視角,對本罪在刑法學上之釋義現況提出檢討淺見。本論文並透過實際對本罪進行違憲審查之檢證方式,得出主流實務與學說對本罪之解釋,恐致使本罪產生若干違憲疑慮,無法順利通過違憲審查之審查結論。然而,本於公法學上之合憲性解釋原則,及為維護法律安定性、落實立法者設計本罪之政策目的,避免直接主張除罪化反而衍生出國家對名譽法益保護不足之違憲質疑,故本文認為有必要先行探詢是否存有合憲性解釋本罪之路徑存在,而非逕行主張本罪除罪化,以達成上述合憲性解釋

之正面效用。針對此項議題,本論文賡續許宗力教授所提出以仇恨性言論概念合憲性解釋本罪之方針,進而指出此項限縮解釋1)較能符合當今歐洲人權法院趨勢:歐洲人權法院原則上認為妨害名譽罪對於妨害名譽行為施以人身監禁處罰,所追求目的利益與帶來之損害乃不合乎比例,除非該言論涉及對其他(人民)根本性權利產生嚴重損害之例外情形,如仇恨性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2)有助於消解本罪違憲疑慮:若能與晚近文獻提出之名譽法益新興理解進行結合,認為名譽僅係內容上指向個人之外部評價資訊;名譽法益係指個人立基於名譽資訊狀態所享有之正當(應得的)生活利益,則仇恨性言論因為實證研究上已然顯示出對於被害人有造成生心理健康狀態受損之危險性

,故以仇恨性言論貶辱他人敏感性族群特徵(即:影響他人名譽資訊狀態),進而危害該他人之生心理健康(即:與名譽資訊相連動之生活利益),即屬妨害名譽之行為。因此若將本罪解為管制此等行為之規範,於違憲審查上,有助於提升本罪保護利益(追求公益)之重要性,更易通過目的正當性與衡平性階層之審查,且透過科學實證研究逐步充實敏感性族群清單,更能有效避免既有法益定性觀點導致本罪構成要件涵蓋過廣、缺乏法律明確性之違憲疑慮。誠屬現行法下可行之合憲性解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