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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何賴傑所指導 林志揚的 重罪羈押被告受律師協助權-以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第六條為本 (2010),提出義米蘭壽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歐洲人權公約、人權、羈押、受律師協助權、辯護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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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義米蘭壽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重罪羈押被告受律師協助權-以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第六條為本

為了解決義米蘭壽星的問題,作者林志揚 這樣論述:

我國司法實務長期以來,對於涉犯重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常以重罪作為長期羈押之唯一方法,且對於重罪羈押被告在偵查中及審判中所應享有之憲法上訴訟防禦權及受律師實質有效協助權,完全漠視,致對憲法人身自由基本權保障下所彰顯之人性尊嚴產生莫大之侵害,而觀之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均蘊含公平法院審判之意涵,且此一公平法院審判意涵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均一體適用。因此,若檢調機關一開始於犯罪偵查階段即未踐行公平、公正之偵查程序,侵害犯罪嫌疑人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防禦權利,即無可能達到公平法院審判之終極目的,此在重罪羈押之被告尤為重要。雖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及六六五號就重罪羈押被告之

相關權利分別做出解釋,惟因目前實務上重罪仍屬羈押一項最具有關鍵性之考量因素,實務上之作法顯與無罪推定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基於無法立即以修法方式變更實務界法官作法之無奈。本文係以重罪羈押被告之刑事辯護權為研究重點,其範圍係包括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被告之米蘭達法則之受告知權」及「辯護人之檢閱卷宗權、接見交通權、在場陳述意見權、審判筆錄請求更正權、攜同速記到庭紀錄權」等訴訟權,並以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人身自由及第六條受律師有效協助基本權及其他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規範內容,來分析我國重罪羈押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得主張享有之刑事辯護權,並探討我國實務羈押理由之認定標準及缺失及分析釋字第六五

四、六六五號解釋對於我國法定法官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發展之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