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尤英夫寫的 大眾傳播法( 5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草案-立法院委員陳雪生等18 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也說明:三、探究黨政軍條款精神在於避免媒體受到政府、政黨控制而影響言論自由,單純財務性投資應不在管制範圍,為利匯流發展與數位化投資, 建議現行法第十條 ...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顧慕晴所指導 陳昱旗的 數位匯流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播監理政策之研究 (2018),提出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數位匯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監理、管制、管制政策。

最後網站廣電三法修了購物頻道苦了 - PressReader則補充:廣電三法 修法後,規定購物頻道及地方頻道需申請衛星頻道執照,卻未通過鬆綁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牽動台灣電視購物每年高達四百億元台幣(約12億美元)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眾傳播法( 5版)

為了解決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問題,作者尤英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大眾傳播法」一書是專為新聞科系學生及從事新聞工作者量身訂做的實用大眾傳播法律書籍。事實上,其內容也適用於網際網路風行的今天。作者以深入淺出的文字有系統介紹大(或小)眾傳播工作者所可能面對的法律問題。熟諳本書將有助於減少新聞工作者的法律災難。

數位匯流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播監理政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問題,作者陳昱旗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在前、後數位匯流環境的不同下,以及各式傳播平臺的差異下,其應為與所為之傳播監理政策的調適。約莫西元2000年左右開始,由於全球網際網路的興盛,對於我國傳播影視產業產生重大衝擊,形成了巨大的數位匯流狀態。網際網路興盛後,衍生龐大的數位有線電視、IPTV(MOD)、OTT等數位匯流環境,是以往以類比式訊號為基礎之無線電視、有線電視所無法同日而語。面對環境的丕變,我國傳播監理政策,無論是從規範面言之,或是從實然面言之,均應該有所改變,或不得不有所改變。對於我國在前、後數位匯流時期傳播監

理政策的分析,本論文是以監理核心價值與監理策略(結構、行為、內容三者)為架構,進行探討。本文的研究範圍是以我國傳播監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主要分析對象;而時間上的研究範圍是以NCC於2006年2月22日成立迄今,共分為前、後匯流兩時期階段。此外,本文嘗試運用傳播監理的「管制、解制與再管制」策略轉變,探究NCC的監理政策從保護到開放的調和擺盪過程。首先,分析各項監理核心價值間的調和擺盪;其次,藉由管制政策理論分析NCC對各式傳輸平臺監理的調和,與解除管制後所衍生之亂象,進而有再管制之呼聲,並針對管制傳播政策中結構、行為與內容管制策略三面向進行分析。為求本文更為精確的觀點,且不會與實務

上產生過大的落差,本研究者輔以深度訪談法,希望能夠彌補理論文獻分析的不足之處,而訪談對象包含相關政府官員與產學界人士。本文研究發現,由網際網路所帶來之數位匯流趨勢,導致各式傳播平臺的整合挑戰;加之以網際網路的無國界特性,肇生NCC無法對各式傳播平臺樣樣可管。吾人期盼目前的匯流時代傳播綠皮書需更加前瞻;且透過NCC合議制的決策模式,未來傳播平臺的監理價值與策略必須修正調和。另外,對新媒體平臺監理,宜從過去解除管制作法,朝向公私協力的共管趨勢,以形成公部門與業者之間的合作關係;並在這樣共同參與傳播監理事務的狀況下,達到公共利益的目的。最後,NCC監管者的組織定位須重新釐清。長久以來,NCC均只有處

罰的棒子,卻缺乏給予數位匯流產業胡蘿蔔獎勵的誘因;監理核心價值與策略手段面臨各式傳播平臺調和必要與數位轉換思維的改變,以符合並完成人民對NCC成效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