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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匯流 法 廣電三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文生寫的 傳播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廣電三法 - Wikiwand也說明:為了推動通訊匯流,最早自2002年起,陸續有多次修法。 法律名稱和定義. 《廣播電視法》於1975年制定通過,為促進廣播、電視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志光所指導 魏惠珍的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2021),提出數位匯流 法 廣電三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反媒體壟斷、媒體結合管制、台灣付費電視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在職專班 洪德俊所指導 劉曉茹的 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政策施行困境─以桃園市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多元選擇付費機制、有線電視、五力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數位匯流 法 廣電三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廣電三法重啟修法黨政軍等3條款優先則補充:歷經多年多完成修法,2016年生效施行的「廣電三法」,為因應數位匯流,明年將再啟動修法,但為免曠日廢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傾向明年初優先修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數位匯流 法 廣電三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傳播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數位匯流 法 廣電三法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傳播法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其橫跨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規等;傳播法亦屬於跨法律及傳播之法域,造成認識傳播法之困難。再加上近年來數位匯流發展神速,原有傳播法規不斷修正,新制定法規持續出現,使得傳播法內容快速變動,更不易掌握其應有之面貌。      本書以傳播法基礎理論為出發點,介紹現行相關重要之法律規定以及行政與司法實務之作法或見解,包括傳播法之基本概念、憲法對傳播行為之保障、一般法律對大眾傳播媒體傳播行為之保障、傳播法上大眾傳播媒體之基本義務以及一般法律對傳播行為之限制,希望能打開傳播法的大門,提供有興趣者瞭解我國傳播法之現狀以及相關行政與司法實務,搭起培養深入研究

傳播法的橋樑。

數位匯流 法 廣電三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口頭質詢─
▶通傳會正在進行匯流五法新法的立法大工程,這是一次結構性的改變,但整個工程是舊政府期間才定案的。各位通傳會委員被提名人對於新版本的內容是否完全贊同?有需經過重新修正或提案的流程?涉及整個產業環境包括媒體、通訊重大改變時應審慎。因為立法的過程中,有許多業者自認沒有充分參與和了解程序,例如,匯流五法提出人人皆可架設網路的概念,其中的自由化與解除管制固然有其價值,尤其對於創新與新產業的整合與擴大化有益,然而現行電信法規範中的通信技術人員卻會受到影響,尤其是長期以來雖有證照檢驗、鑑定該專業體系培訓過程,在新法中卻沒有看到這類專業證照制度的存在,也沒有加以承認,更沒有提到它所扮演的角色,對於這些從業人員,我們就完全沒有考慮到,所以,本席希望未來在重新檢視的過程中,不只是參與的業者,各界學者、專家,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利害團體,也都能充分參與整個重新檢視與修正的過程。再者,要如何透過新型態的媒體,適度呈現社會上的多元文化以及弱勢文化,同時又能因應社會需要,讓這些不會被認為過度主流或商業化的資訊更為普及,也是我們在整個修法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的價值。
詹婷怡女士:匯流五法的立意是為了因應環境的挑戰與機會,問題出在立法技術上。現在的立法方式是以電子傳輸的基本架構,也就是納入網際網路的概念,其他部分就現行電信法與廣電三法加以拆解,這樣的拆解就會產生很多問題,加上廣電三法日前甫修正通過,匯流五法能否對應到未來融合數位匯流的環境待查,同時,5部法之間的關聯性與融合度確實還有一些可以加強的部分。而且,是不是一定要用5部法來處理,以及電信和有線電視的處理,包括未來有線電視和電信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在歐盟或其他國家,是以「通訊傳播」的概念來看這件事,我認為通傳會可以再做充分討論,另外,對於業界在程序上有沒有充分的時間可以回應也可以再加以探討。
▶為了避免過度自由化及鬆綁,導致資訊安全的問題,因此如何確保排不該進入整個資訊系統的不正當要素,不論是政府、敵對勢力,甚至是國內基於商業利益而進行的各種對資訊安全,尤其是隱私保障的介入等等,檢視新法的過程中也要重視。
詹婷怡女士:其實internet governance在國際上是包括網路政策白皮書cyberspace的概念,是從整個政府架構延伸到資訊治理跟資安,其實是相連的。資通安全中心廢止,現在希望提高它的層級去做更好的架構安排,通傳會也有應該扮演的角色。
▶過去4G的推動過程中各界有所批評,擔心資源過度投入4G的基礎設施,致使延誤或影響國家整體對5G的基礎建設的發展,其他國家在這些領域裡面,雖然目前沒有統一相關的國際標準,但各國已經投入相當得多。如果現行的4G政策可能會成為未來5G發展的障礙或降低的誘因,我認為這是要去正視的問題,有沒有任何調整的空間,或者我們可以提出其它誘因。IoT被列為5大產業之一,我們要以最高的priority來看待。
▶最後,現在4G業者都推動吃到飽方案,也都設有期限,國人平均每月4G用量大概是10GB左右,將來吃到飽方案到期之後,以現在業者的平均費率來精算,大概是2千到3千元的帳單,這個費用對年輕人負擔大,尤其是已經簽訂相關合約的年輕用戶,他們對數位資訊的使用量反而是更大的,未來恐怕會形成消費者跟使用權益保障的糾紛。雖然大多數4G業者從開辦到現在,多數人還沒有進入以量計價的方式,但我們可以預見未來現行的這個政策確實會衍生後續相關的問題。
詹婷怡女士:無線通訊相關的政策要更明確。通傳會內部已經在研議IoT,看要如何support物聯網的發展。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為了解決數位匯流 法 廣電三法的問題,作者魏惠珍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研究係以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規範為研究主題,並採取比較法研究及文獻分析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在比較法研究上,係以美、英及德國法制為主,透過對於這三個國家在廣播電視集中化管制規範及實務的研究,並檢視我國現行媒體結合管制規範的文獻資料,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所示:一、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規範目標 由於媒體集中化程度差異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的不同,因此在管制上應針對不同的危險,設定不同的管制規範。亦即對於跨媒體的結合是否在言論市場上取得支配意見的影響力,應視其結合後危險程度設定不同層次的管制方式,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研究認為,在服務特性上,有線電視平台係以全頻道的線性

服務為主,IPTV的線性頻道服務其市場滲透率雖不高,雖無垂直整合的議題,然線性電視頻道服務依然是台灣民眾主要的收視來源,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較高,因此在付費電視平台的結合管制目標,仍應以有線電視平台及IPTV平台為主。二、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模式 鑑於公平交易法已針對市場占有率及事業之市場力量濫用行為加以規範,為避免重複立法規範,及考量經濟市場與輿論影響力二種模式放在同一法律中計算媒體集中度易生混淆,可能導致失準,本研究認為不宜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或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量測有多少民眾收視、收聽、閱讀各媒體,兼與市場占有率以反映民眾之媒體使用情形,同時

避免與市場占有率所直接表徵之經濟市場力量混淆,一方面區分廣播電視主管機關與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彼此權限,另一方面則以此促成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之立法目的落實。以全國總人口數為計算母數,優點是可以推估實際收視、收聽、閱讀該媒體之人數,間接亦將網路及新興媒體使用行為一併納入考量,呈現民眾從不同管道獲取資訊之消長變化。當網路及新興媒體之影響力逐漸增大時,法規再與時俱進納入管制,始符合比例原則。由於本草案管制標的為廣播電視參與整合之行為,並非鎖定收視率嚴格限制其成長。頻道業者收視率較高或長期掌握觀眾收視動向,以致其收視率達到本草案所定之管制門檻,如未涉及與他事業整合,其實並不受限制;僅在該媒體規劃進一步參

與其他媒體整合時,因衍生支配性影響力過高,始有限制之必要。並根據廣播電視事業整合程度之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加以規範;並針對無線廣播、無線電視、衛星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產業內之相互整合,以及廣播電視事業跨業以及與日報、週刊間之整合,分別加以規範。三、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配套措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傳播匯流法制重要議題研析與政策建議」委託研究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

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 本研究認為在有線電視系統於頻道流動的箝制力仍未改變下,加上IPTV平台與OTT平台未能形成競爭,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

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在「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未完成前,有線電視法的水平及垂直管制不宜貿然解除。四、 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之建議1. 維持新聞、政論節目等新聞頻道的多樣性2. 對於報紙與電視頻道跨媒體結合的禁止3. 有線電視平台與IPTV電視平台中性平台化,禁止結合。4. 頻道代理制度列入管制5. 媒金分離條款暫不宜列入管制

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政策施行困境─以桃園市為例

為了解決數位匯流 法 廣電三法的問題,作者劉曉茹 這樣論述:

台灣推動有線電視「多元選擇付費機制」政策多年,原預訂106年起收視戶即可依自身的需求,選擇基本頻道、加選套餐、付費頻道或計次付費節目等,但直至現今,政策仍遲遲無法正式施行。目前政策在推行中已產生許多發展瓶頸,法治規範面更因為立法的時空背景不同,使得現階段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難以落實執行「多元選擇付費機制」政策;本研究就其政策施行困境,從不同官、民、業者3面向,提出後續發展方向。採取Porter五力分析理論,探討目前影響有線電視產業推行多元選擇付費機制的五股作用力。此外,納入第六力—政府的影響,檢視整體產業在政府推動數位化政策後,影響產業競爭態勢的因素為何。研究方法上,採用文獻分析法、次級資料分

析法以及深度訪談法,分別以政府、消費者、業者為對象,藉此瞭解目前3方對「多元選擇付費機制」政策施行窒礙難行之處。 研究結果發現,有線電視產業中五股作用力,隨著數位時代發展而逐漸有所改變。其中,「新加入者的威脅」部分,未來台灣數位電視市場有新興視訊平台等多媒體業者進場的威脅性極大。「供應商的談判力量」部分,出現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節目供應者與節目代理商的「三合一」角色,代理商對於有線電視產業的關鍵影響力逐漸升高。「替代性產品的威脅」部分,數位化為有線電視帶來服務提升,但亦增加中華電信MOD、新興視訊平台等多媒體產業的威脅。此外,「政府作用力」不僅能夠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整個產業結構五股作用力的

變動,更是目前有線電視產業能否順利發展「多元選擇付費機制」的關鍵要素。109年,在Covid-19疫情影響之下,民眾減少外出次數、減少人與人接觸等防疫模式,也悄悄改變了消費者的收視行為,促進了網路電視、OTT串流服務發展的機會。在網路蓬勃發展之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也應該邁向未來科技世代,以豐富自身公司網路服務、數位機上盒與APP串流為發展方針,為傳統走出一條多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