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尤英夫寫的 如何開公司:創業者教戰手冊(8版) 和蕭雄淋的 著作權法實務問題研析(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廣播電視頻率過渡:注意事項也說明:僅有使用電視天線接收本地頻道的使用者才需要重新掃描。有線和衛星用戶不受影響。 TV Rescan Decision Tree. Cable or Satellite: no action required. Antenna: rescan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五南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志光所指導 魏惠珍的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2021),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反媒體壟斷、媒體結合管制、台灣付費電視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碩士班 陳唐平所指導 陳尚文的 消費者選擇電視購物頻道之關鍵因素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電視購物頻道、關鍵因素、AHP層級分析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外界質疑台視移頻52台進度陳耀祥:沒有刻意不審 - 多维新闻則補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民進黨立委陳歐珀等人所提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任委員陳耀祥等人列席報告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線廣播電視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如何開公司:創業者教戰手冊(8版)

為了解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問題,作者尤英夫 這樣論述:

  本書是從公司實務處理的角度出發,為從事企業經營的人士所撰寫的一本實用書籍。從最基本的選擇商業型態開始,談公司的命名、營業登記、資金籌集、股份發行、股東會召開、股東權利、董監事權利義務、經理人權利義務,最後談到公司的結束。以輕鬆易懂的文字,有系統、有條理介紹公司案例與法律規範。對於剛開始從事商業行為的人,以及多年商場的老將,在翻讀書中文章之餘,一定會發現對日常工作上有大大助益。

有線廣播電視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國昌調查局 KC Investigation ep.2
「誰控制了你手中的遙控器?新的媒體巨獸隱然成形」

你可曾試想如果你所收看的電視頻道,正一步步遭受大財團宰制,由一雙看不到的手控制著你可以收看的節目?

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正在發生的事。

目前我國約有500萬戶的有線電視系統訂戶,前四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分別為:中嘉、凱擘、台灣寬頻(TBC)及台灣固網。

本集國昌調查局的主角,即是目前訂戶約67萬戶,市占率13%的TBC有線電視系統。

TBC原為澳洲麥格理集團所有,2013年,麥格理集團在未獲得NCC事先許可的情況下,逕自在新加坡交易所以信託基金的形式上市;同時,透過信託方式,將信託基金經營權交由APTT管理公司。

令人遺憾的是,當時NCC並未善盡把關職責,於完成交易後放水通過,也埋下日後的禍端。

2017年,呂芳銘與郭台銘,從麥格理集團手中,取得APTT管理公司100%的股權,藉以控制TBC。2019年郭台銘將所持有的20%股權轉讓給呂芳銘,呂芳銘又在2020年宣布,將65%的股權出售給大豐有線電視系統的戴永輝。

在這一連串複雜的股權交易過程中,卻存在著NCC始終沒有認真監理的違法。

⛔呂芳銘的虛偽陳述與資金來源

經國昌調查局調查後發現,2017年呂芳銘入主TBC的股權交易案,事實上背後另有其他的投資人。當年,呂芳銘向NCC保證「無為他人代持股份」,「亦無其他人資金」,根本係虛偽不實。

因為,呂芳銘的資金來源,一部分係來自凱擘集團的蔡明忠,而蔡明忠對於TBC集團事實上有參與投資,也參與TBC集團之人事任免與營運決定。

⛔這件事為何重要?

目前,由蔡明忠所控制「凱擘集團」與「台固媒體集團」之總訂戶數,佔全國總訂戶數已達31.23%;再加上蔡明忠對TBC集團之投資與所掌握之控制影響力,不僅使其取得近乎壟斷市場規模之優勢地位,更已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4條第1項「不得逾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之規定。

如此嚴重違法的行為,嚴重傷害的,不僅是有線電視系統的市場秩序,更是一般視聽大眾的權益。

媒體市場不該淪為資本大亨們的金錢遊戲,NCC應善盡職責,追究違法責任,以捍衛全體視聽大眾及消費者權益。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為了解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問題,作者魏惠珍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研究係以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規範為研究主題,並採取比較法研究及文獻分析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在比較法研究上,係以美、英及德國法制為主,透過對於這三個國家在廣播電視集中化管制規範及實務的研究,並檢視我國現行媒體結合管制規範的文獻資料,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所示:一、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規範目標 由於媒體集中化程度差異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的不同,因此在管制上應針對不同的危險,設定不同的管制規範。亦即對於跨媒體的結合是否在言論市場上取得支配意見的影響力,應視其結合後危險程度設定不同層次的管制方式,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研究認為,在服務特性上,有線電視平台係以全頻道的線性

服務為主,IPTV的線性頻道服務其市場滲透率雖不高,雖無垂直整合的議題,然線性電視頻道服務依然是台灣民眾主要的收視來源,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較高,因此在付費電視平台的結合管制目標,仍應以有線電視平台及IPTV平台為主。二、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模式 鑑於公平交易法已針對市場占有率及事業之市場力量濫用行為加以規範,為避免重複立法規範,及考量經濟市場與輿論影響力二種模式放在同一法律中計算媒體集中度易生混淆,可能導致失準,本研究認為不宜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或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量測有多少民眾收視、收聽、閱讀各媒體,兼與市場占有率以反映民眾之媒體使用情形,同時

避免與市場占有率所直接表徵之經濟市場力量混淆,一方面區分廣播電視主管機關與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彼此權限,另一方面則以此促成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之立法目的落實。以全國總人口數為計算母數,優點是可以推估實際收視、收聽、閱讀該媒體之人數,間接亦將網路及新興媒體使用行為一併納入考量,呈現民眾從不同管道獲取資訊之消長變化。當網路及新興媒體之影響力逐漸增大時,法規再與時俱進納入管制,始符合比例原則。由於本草案管制標的為廣播電視參與整合之行為,並非鎖定收視率嚴格限制其成長。頻道業者收視率較高或長期掌握觀眾收視動向,以致其收視率達到本草案所定之管制門檻,如未涉及與他事業整合,其實並不受限制;僅在該媒體規劃進一步參

與其他媒體整合時,因衍生支配性影響力過高,始有限制之必要。並根據廣播電視事業整合程度之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加以規範;並針對無線廣播、無線電視、衛星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產業內之相互整合,以及廣播電視事業跨業以及與日報、週刊間之整合,分別加以規範。三、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配套措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傳播匯流法制重要議題研析與政策建議」委託研究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

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 本研究認為在有線電視系統於頻道流動的箝制力仍未改變下,加上IPTV平台與OTT平台未能形成競爭,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

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在「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未完成前,有線電視法的水平及垂直管制不宜貿然解除。四、 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之建議1. 維持新聞、政論節目等新聞頻道的多樣性2. 對於報紙與電視頻道跨媒體結合的禁止3. 有線電視平台與IPTV電視平台中性平台化,禁止結合。4. 頻道代理制度列入管制5. 媒金分離條款暫不宜列入管制

著作權法實務問題研析(二)

為了解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問題,作者蕭雄淋 這樣論述:

  著作權法較民刑法等傳統法律而言,是一部變動快速,複雜多端的法律。它不僅與科技發展及傳播工具的日新月異相結合,而且具有相當的國際化,不能自外於國際公約及外國共通法理而解釋。本書作者以研究著作權法四十餘年的學識經驗,就最近這五年來在實務上最爭議的三十個實務問題,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加以詳細分析詮釋。此不僅實務界人士不可不讀,以解決實際問題;學術的研究者,更不能忽略,以充實理論。

消費者選擇電視購物頻道之關鍵因素探討

為了解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問題,作者陳尚文 這樣論述:

本研究先蒐集文獻資料以對消費者選擇電視購物頻道之因素進行瞭解,應用深度訪談之原理與技巧蒐集曾在電視購物頻道購買商品之消費者意見,歸納整理出消費者選擇電視購物頻道之因素,並據以設計第一階段問卷後發放予曾在電視購物頻道購買商品之消費者。第一階段問卷回收後再經過歸納,得到「促銷手法」、「價格與支付」、「商品本身」及「購買便利性」等4個面向並建構出本研究AHP層級分析法之層級架構;再設計第二階段問卷,亦發放曾在電視購物頻道購買商品之消費者以蒐集資料,第二階段問卷回收後將資料錄入Expert Choice 2000統計套裝軟體計算,通過一致性檢定後將統計結果加以分析。經由統計結果得知,消費者選擇電視購

物頻道之關鍵因素面向權重值由高而低順序分別為「促銷手法」、「價格與支付」、「商品本身」及「購買便利性」;而消費者選擇電視購物頻道之關鍵因素整體權重以「業者促銷手法」、「價格合理」、「支付安全性」、「商品功效符合預期」及「時事及季節性促銷」為排序前五項;而以「衝動性購買」、「到貨速度」、「搜尋商品便利」、「服務品質」及「資訊充分揭露」為排序最後五項;本研究據此提出四項具體建議供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