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尤英夫寫的 大眾傳播法( 5版) 和蕭文生的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投書:廣電三法能要求網路媒體自律嗎 - 上報Up Media也說明:以上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NCC均無針對言論內容進行價值判斷之空間,僅要求廣電事業應有一定程序,以保護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此類規定與社會秩序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黃銘輝所指導 張子芸的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2021),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平原則、平衡報導義務、重要公眾議題、公眾辯論、多元觀點、無線廣電管制規範。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何子豪的 論假訊息管制之合憲性 (2021),提出因為有 假新聞、假訊息、錯誤訊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職業自由、合憲性、違憲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廣電三法貼心設計比賽及表演不得插播廣告 - 鉅亨則補充:新的一年到來,通訊傳播法制也有全新的面貌。解決當前廣電產業急迫問題的新「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全文修正及廣播電視法部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衛星廣播電視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眾傳播法( 5版)

為了解決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問題,作者尤英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大眾傳播法」一書是專為新聞科系學生及從事新聞工作者量身訂做的實用大眾傳播法律書籍。事實上,其內容也適用於網際網路風行的今天。作者以深入淺出的文字有系統介紹大(或小)眾傳播工作者所可能面對的法律問題。熟諳本書將有助於減少新聞工作者的法律災難。

衛星廣播電視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最近大家使用Youtube或是Facebook,最常看到的廣告是什麼?相信許多人跟我一樣,總是看到運動賽事賭博的廣告不斷跳出。這類廣告非常多種,但都是傳達相同的訊息:加入他們的團隊,就可以贏得很多錢,然後過上更好的生活。

投放者刻意避開現有法規,例如利用國家特許的運彩做平台,又或是不明確寫出勝率,只用各種片段暗示,打著「分析」的名號來吸金。從廣告的密集程度來看,背後一定有極大的暴利支撐,也代表聽信廣告加入的民眾並不少。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定,NCC明文禁止在電視這類傳統平台刊登賭博廣告,但隨著網路廣告越來越盛行,目前卻沒有明文的法令規範這些內容,成為三不管地帶。我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除了加強查緝外,也應與NCC協調如何管理新興網路廣告可能涉及的犯罪。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千萬不要輕信這類廣告,如果真的這麼容易,又怎麼會需要花大錢下廣告鼓勵別人加入呢?

我國廣電媒體平衡報導義務之研究─以傳播法上「公平原則」的實證為中心

為了解決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問題,作者張子芸 這樣論述:

科技的進步豐富了人們的感官世界,與過去相比,現今人們擁有更多的管道來獲取資訊。然而,這種外在多元是否帶來了內在多元,亦即資訊管道的多樣化是否為人們帶來更為豐富的觀點,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此外,廣電業者作為資訊提供者,對於資訊之流通,其是否負有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並同時將與該議題相關之正反方觀點呈現於公眾之義務,亦為本文所欲探究之問題。 本文以美國法上公平原則為借鏡,以「比較法」與「文獻分析」作為法學方法,探究公平原則在美國法上之歷史演進與實務上之發展,並藉由與公平原則相關的重要案例之介紹,以明確化公平原則之實質內涵。接下來,本文透過美國法上針對公平原則所進行之辯論,來深化對於公平

原則所涉及法律問題與實務上發生爭議的討論,以同時將正、反方觀點並列之形式,來釐清並檢視公平原則是否合乎憲法第一增補條款之要求,以作為後續我國制定公平原則相關規範之基礎。 在確立公平原則仍舊作為一個適切的無線廣電管制規範後,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法規範有必要進一步地制定具體規範,以達成促進公眾辯論之理想。就規範內涵而言,廣電業者對於重要公眾議題負有平衡報導之義務;而就規範節目類型而言,則針對整點新聞、談話性節目,以及一般談話性節目作出不同密度之規範要求。就執法策略而言,本文認為得仿造事實查證原則之相關規範,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範,要求違反公平原則義務之業者,應依循自律先行原則,召開自律

委員會,並增設相關罰鍰機制,將違反之記錄列為換照參考之依據。並且在《廣播電視法》亦增訂違反公平原則之裁罰手段。最後,本文以社群平台為核心,討論網路使用者,以及社群平台業者就第三方在其平台上之言論,是否應受到公平原則之規範。有鑑於社群媒體對於新聞產製過程帶來的影響,本文初步認為,並不硬性要求其必須報導重要公眾議題,但若報導了重要公眾議題,就必須符合平衡報導之要求。在執法策略方面,則並不另外增設裁罰機制,而是將廣電業者在社群媒體上的表現列入業者換照審查之依據。在社群平台業者是否應就第三方言論負責之問題,本文以美國法上《通訊端正法》第230條為例,說明相關之立法演進。最後,本文認為得仿造美國近期提出

的立法草案,以演算法技術為處罰之對象,而不直接針對言論本身。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

為了解決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後,行政法院逐漸累積相當可觀之裁判實務,成為研究與教學之寶庫,學術界與實務界之交流亦日漸頻繁。   本書收錄作者5年來研究有關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明確性、平等原則、迴避制度、主觀公權利、一般處分、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罰鍰與怠金、裁處罰鍰審酌之因素、行政契約、規費、特別公課、備查與核定、大學教師不續聘以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原則行政事件裁判之論文。收納之論文雖曾分別刊載於國內不同之期刊雜誌,惟作者依當前法制,做適當之重新整理、修正、補充,以饗讀者,並提供國內學術界與實務界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參考。

論假訊息管制之合憲性

為了解決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問題,作者何子豪 這樣論述:

  「Fake News」一詞的使用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但直到2016 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發生披薩門事件(Pizzagate)後,「Fake News」的使用量與討論才開始暴增。各方論者紛紛試圖定義何謂假新聞,有嘗試類型化者,也有以抽象文字描述者,歐盟委員會更成立專門提供假新聞和不實訊息防制政策建議之高階專家小組(High Level Expert Group),以茲應對,我國假新聞、不實訊息問題則在 2018年底逐漸浮現,行政院亦隨之提出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並推動一連串修法,進而衍生管制規範合憲與否之疑慮。  本文整理眾多研究結果發現,多數論者認為假新聞、不實訊息以「具備特定主觀

意圖」所散布或製造者為限,惟本文認為,我國之假新聞、不實訊息事件,存有一定特殊性,有提出修正的必要,故本文首先界定所欲討論之「假訊息」範疇與定義。其後,藉由對假訊息的界定,進一步搜尋相關法規以及修法草案,盤點並篩選出我國現有之假訊息管制規範,再自違憲審查之角度出發觀察,審視現有假訊息管制規範所涉及之基本權類型,例如在言論自由的合憲性檢驗中,必須先確立假訊息是否屬於受保障之言論類型,再確認應採取何種審查標準,如何建構具體可操作之違憲審查模型即有探究必要。最後,利用本文所建立之違憲審查模式,逐一對各該假訊息管制規範進行具體評析,並提出本文之看法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