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出下列價位、菜單、推薦和訂位總整理

廣電三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任汶寫的 媒體與政治:從媒體運作與立法面向的探討 和蕭文生的 傳播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38條也說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現行「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簡稱廣電三法)雖於民國92年12月間,增訂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但現行政府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志光所指導 魏惠珍的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2021),提出廣電三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反媒體壟斷、媒體結合管制、台灣付費電視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韓國語文學系 董達所指導 張芸婷的 韓劇置入性行銷對台灣觀眾的購買意願調查 (2020),提出因為有 置入性行銷、台灣觀眾、購買意願、購買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廣電三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廣電三法修法出局消基會強力譴責國會無能則補充:廣電三法 修正案破局,消基會對此表達遺憾,慎重呼籲明年一月即將產生的國會新民意,應當重視廣電三法修法的重要性,以全民利益為先,審慎修法,不負全民所托。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廣電三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媒體與政治:從媒體運作與立法面向的探討

為了解決廣電三法的問題,作者鄭任汶 這樣論述:

  媒體與政治之間糾纏難解的關係,既廣且深,他們的影響力幾乎穿透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不過,媒體與政治問題具有複雜性與多元性,牽涉到國家、媒體、市場等不同行為者的利益需求,因此本書特別探討了某些全面性的問題,並從不同問題的思考面向出發,希望能突破從單一研究領域出發的框架,進而解析當前媒體與政治運作,以及在建立相關法治制度與管理秩序時所遭遇到的問題。   本書試圖從媒體的本質問題、媒體實務運作問題、媒體環境、媒體相關法規的立法問題,以及當前的立法環境等面向著手,剖析當前我國媒體與政治彼此互動所遭遇的難題。本書期待可以作為理論與經驗的橋樑之一,在媒體與政治實務運作所遇到的眾多難題

中爬梳出一條蹊徑,希望可以有助於理解當前媒體與政治的本質,以及各自運作與互動所衍生出的許多問題,並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

廣電三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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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為了解決廣電三法的問題,作者魏惠珍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研究係以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規範為研究主題,並採取比較法研究及文獻分析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在比較法研究上,係以美、英及德國法制為主,透過對於這三個國家在廣播電視集中化管制規範及實務的研究,並檢視我國現行媒體結合管制規範的文獻資料,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所示:一、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規範目標 由於媒體集中化程度差異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的不同,因此在管制上應針對不同的危險,設定不同的管制規範。亦即對於跨媒體的結合是否在言論市場上取得支配意見的影響力,應視其結合後危險程度設定不同層次的管制方式,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研究認為,在服務特性上,有線電視平台係以全頻道的線性

服務為主,IPTV的線性頻道服務其市場滲透率雖不高,雖無垂直整合的議題,然線性電視頻道服務依然是台灣民眾主要的收視來源,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較高,因此在付費電視平台的結合管制目標,仍應以有線電視平台及IPTV平台為主。二、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模式 鑑於公平交易法已針對市場占有率及事業之市場力量濫用行為加以規範,為避免重複立法規範,及考量經濟市場與輿論影響力二種模式放在同一法律中計算媒體集中度易生混淆,可能導致失準,本研究認為不宜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或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量測有多少民眾收視、收聽、閱讀各媒體,兼與市場占有率以反映民眾之媒體使用情形,同時

避免與市場占有率所直接表徵之經濟市場力量混淆,一方面區分廣播電視主管機關與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彼此權限,另一方面則以此促成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之立法目的落實。以全國總人口數為計算母數,優點是可以推估實際收視、收聽、閱讀該媒體之人數,間接亦將網路及新興媒體使用行為一併納入考量,呈現民眾從不同管道獲取資訊之消長變化。當網路及新興媒體之影響力逐漸增大時,法規再與時俱進納入管制,始符合比例原則。由於本草案管制標的為廣播電視參與整合之行為,並非鎖定收視率嚴格限制其成長。頻道業者收視率較高或長期掌握觀眾收視動向,以致其收視率達到本草案所定之管制門檻,如未涉及與他事業整合,其實並不受限制;僅在該媒體規劃進一步參

與其他媒體整合時,因衍生支配性影響力過高,始有限制之必要。並根據廣播電視事業整合程度之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加以規範;並針對無線廣播、無線電視、衛星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產業內之相互整合,以及廣播電視事業跨業以及與日報、週刊間之整合,分別加以規範。三、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配套措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傳播匯流法制重要議題研析與政策建議」委託研究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

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 本研究認為在有線電視系統於頻道流動的箝制力仍未改變下,加上IPTV平台與OTT平台未能形成競爭,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

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在「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未完成前,有線電視法的水平及垂直管制不宜貿然解除。四、 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之建議1. 維持新聞、政論節目等新聞頻道的多樣性2. 對於報紙與電視頻道跨媒體結合的禁止3. 有線電視平台與IPTV電視平台中性平台化,禁止結合。4. 頻道代理制度列入管制5. 媒金分離條款暫不宜列入管制

傳播法基礎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廣電三法的問題,作者蕭文生 這樣論述:

  傳播法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其橫跨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規等;傳播法亦屬於跨法律及傳播之法域,造成認識傳播法之困難。再加上近年來數位匯流發展神速,原有傳播法規不斷修正,新制定法規持續出現,使得傳播法內容快速變動,更不易掌握其應有之面貌。      本書以傳播法基礎理論為出發點,介紹現行相關重要之法律規定以及行政與司法實務之作法或見解,包括傳播法之基本概念、憲法對傳播行為之保障、一般法律對大眾傳播媒體傳播行為之保障、傳播法上大眾傳播媒體之基本義務以及一般法律對傳播行為之限制,希望能打開傳播法的大門,提供有興趣者瞭解我國傳播法之現狀以及相關行政與司法實務,搭起培養深入研究

傳播法的橋樑。

韓劇置入性行銷對台灣觀眾的購買意願調查

為了解決廣電三法的問題,作者張芸婷 這樣論述:

韓國政府於2010年開放,戲劇節目可以置入產品行銷迄今,產品置入戲劇節目的廣告方式,已越來越受廠商的重視,因為消費者厭倦傳統廣告,影響電視劇演出的完整性。本研究旨在探討台灣觀眾在觀賞韓劇後,對劇中置入的產品是否產生購買意願?產生購買意願後是否會轉化成實際購買行為。研究發現台灣觀眾觀賞韓劇使用的媒體,以網路影音串流平台及有線電視為主,觀賞韓劇後屬於理性購物,不會因韓劇置入產品的影響而特意去購買置入產品。若需購買置入產品時,則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在購買意願與購買行為相關分析,顯示研究對象,觀賞韓劇後購買意願與實際購買行為屬中度相關。研究發現想提高消費者對韓劇中置入產品購買意願,進而轉化成實際購買

行為。除了產品本身須具有吸引力外,還需要透過劇中技巧的情節安排,及劇中男、女主角使用置入產品。透過這些因素的相輔相成,才能使韓劇中置入的產品達到良好的銷售效果。